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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硬手腕惩治黑恶“软暴力”
2019-05-13 10:33:14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  

“谈判”、“协商”、上门泼油漆、堵门……安徽黄山一涉黑组织,通过“软暴力”手段催收“欠款”、敲诈勒索,受害者众多。近日,法院对这一涉黑组织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吴某等15人有期徒刑18年11个月至4年4个月不等,并处没收财产及罚金。

“软暴力”犯罪正愈发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法。多位业内人士和法学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黑恶势力犯罪手段“软化”倾向明显,虽然少了直接的打打杀杀,但其危害性不容低估。

曾经,打击“软暴力”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情况,而随着“两高两部”于去年1月、今年4月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打击“软暴力”有了法律“硬利器”,一大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被加速惩治。

“软暴力”频发手段多样

前段时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依托其所在高校的司法数据治理与量化应用研究中心,对近5年来全国黑恶势力刑案进行了裁判文书数据挖掘,发现以“软暴力”手法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达4275件。

“这4275件,是纯粹‘软暴力’犯罪案件,不包括‘软暴力’与传统‘硬暴力’交叉,也不包括实施了‘软暴力’因法律不健全而没有认定为犯罪的案件。”程雷说,这不禁让他感叹,黑恶势力犯罪,已经过了打打杀杀的年代。

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靳高风看来,“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模式的“软暴力”行为正日益成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常规手段,在我国,以黑恶势力为典型代表的有组织犯罪也呈现出明显的日常活动向“软暴力”发展变化的特点。

对此,他分析说,这是黑恶势力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策略,即犯罪学理论中犯罪手段的转移——面对打击,犯罪人更倾向采用更不易发现、更能规避处罚风险的手段。

“另外,之前打击处理‘软暴力’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导致打击不力,被害人不敢报案或觉得报案也没用的心理状况,以及社会诸多领域治理不到位和乱象丛生等,都是‘软暴力’产生并多发的原因。”靳高风说。

记者梳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打击处理的部分黑恶案件看到,大量案件涉及“软暴力”行为,尤其是在黑恶势力实行的“套路贷”、组织赌博、“地下讨债公司”等犯罪活动中,大多采取了“软暴力”,且作案手法五花八门。

今年以来,江西萍乡警方打掉一涉黑团伙,这一团伙通过烧纸钱、喷油漆、泼粪便、发信息打电话恐吓等方式非法讨债;广东深圳警方打掉一特大“软暴力”催收涉恶团伙,刑拘258人,此团伙以设立公司为掩护,通过电话短信辱骂、威胁受害人或其亲友,伪造律师函、征信报告等手段开展“索债”业务。

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执法指导大队教导员庞发明告诉记者,“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无锡公安共打掉27个涉黑犯罪及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其中19个涉及“套路贷”和以赌博为基础的放水讨债案件,讨债过程中均主要实施了“软暴力”。

“有的‘套路贷’涉黑涉恶案,犯罪分子采取跟踪贴靠、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等手段,将‘软暴力’手段发挥得淋漓尽致。”庞发明说。

“软暴力”危害重惩处难

“软暴力”,看似不血腥,但很多受害者称之为:杀人不见血。

记者去年9月在山东采访时,就遇到这样一起案件:一个涉黑团伙针对在校大学生和年轻人实施“套路贷”,受害者遍布山东17个地市达660多人。不法分子剃光头、纹身,采取上门恐吓、送花圈等“软暴力”手段催收,多名受害人不堪其扰,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还有受害家庭成员喝农药自杀。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在不久前的一次“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上就“软暴力”的危害举例称,浙江警方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软暴力”催收,向其发送各种恐吓、侮辱性图片,受害人不堪忍受,被逼自杀。

“但其危害后果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暴力犯罪。”杜航伟说。

虽然影响恶劣、危害严重,但打击处置“软暴力”犯罪一度困难重重。

靳高风说,“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软暴力”行为,往往在司法执法中形成“气死公安局,法院没法办,群众有意见”的局面。

他解释说,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前,对于“软暴力”行为于法无据,难以立案、惩处,因为从形式上看,“软暴力”行为作为一个孤立的、单独的事件是无法作为案件处理的。

比如吉林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宋某指使组织成员砸被害人家玻璃、拆门板、住户吃住等,群众一再报案,都因其行为显著轻微而得不到处理。专项斗争开展后,政法机关从整个组织、全部“软暴力”行为、证据链条等方面来处理,案件办理起来就顺畅多了。

程雷告诉记者,从近5年的数据挖掘看,“软暴力”长期存在打击难、定罪难问题,部分案件因为只实施了“软暴力”行为而做无罪处理,一些判决书中有相关表述,“软暴力”不构罪,检察机关也有因此撤案的情况。主要原因就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社会各界认识不一。

“不仅是一些案件不构罪,构罪的,轻刑化、缓刑率高等趋势也非常明显。”程雷说,这体现了司法人员对“软暴力”处理的犹豫——老百姓反映强烈、深恶痛绝,但法律又不明确,只能折中处理。

完善法律严惩“软暴力”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打击“软暴力”犯罪,成为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

去年1月,“两高两部”出台办理黑恶势力犯罪的指导意见,设专章对“软暴力”犯罪进行规制,明确黑恶势力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财产权,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各地政法机关积极作为,依法打击“软暴力”犯罪。庞发明介绍说,专项行动以来,无锡公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工作已形成与检法个案沟通、共性问题研究探讨的机制,包括“软暴力”的认定上,公检法认识基本一致,有效化解执法难题。

但由于法律没有对什么是“软暴力”、“软暴力”具体表现形式等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专项行动中,这一问题仍困扰着不少一线办案人员。

为此,今年4月,“两高两部”出台办理实施“软暴力”刑案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软暴力”的基本概念、列举“软暴力”的表现形式、规定“软暴力”手段客观认定标准、明确“软暴力”手段通常适用的具体罪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程雷评价说,意见准确把握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发展规律,及时回应了黑恶势力犯罪治理中的焦点与难点问题。他提出,下一步关键在贯彻落实意见,建议政法机关加大对一线执法办案人员的培训,“两高两部”定期公布典型案例,畅通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的渠道,党委政法委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有力打击“软暴力”犯罪。

靳高风认为,遏制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需要从社会治理着手,这也是这次“扫黑除恶”的最终目标。政法机关从立法上完善“软暴力”行为的规制,从司法上加强认定的可操作性;同时,公安机关、各行业部门应做好相关矛盾纠纷、案件的台账,并运用大数据研判“软暴力”行为之间的关联,健全黑恶势力发现机制。

“‘套路贷’案件,假借民事诉讼途径,被害人在面临败诉或已经败诉的情况下,因惧怕法院强制执行及列入失信人名单产生心理强制,这种虚假诉讼是不是‘软暴力’的一种?职业‘碰瓷’团伙,被害人因害怕交通事故的执法处理影响生活、工作而被迫私了,该种利用警察执法的强制性是不是‘软暴力’的一种?”庞发明说,实践中还有一些打击难点需要思考和解决。(法制日报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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