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清流县出台关于规范文明单位奖励的《实施意见》。通过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有效发挥文明奖金指挥棒作用,促进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清流县规范文明单位奖惩制度,真正做到“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和约束单位及个人努力争创文明、实践文明。《实施意见》规定了单位减少文明奖金发放比例的6种情形,如有创建工作不力被通报的;不文明行为被抄告或曝光5人次及以上的;创城工作被省、市扣分的;在年度创建考评中排名倒数20名的等情形之一的单位 ,当年度所在单位文明奖金发放比例予以扣减2%直至取消。 《实施意见》列举了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扣减文明奖金的6种情形,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违法犯罪的,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或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下的; 受到诫勉或效能告诫的;不文明行为被抄告、曝光或督查发现的;对直系亲属有不文明行为,不参与劝导且限期未整改的等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个人文明奖金发放比例予以扣减2%直至取消。 《实施意见》明确,将所扣减的金额作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奖励经费, 对在精神文明创建年度考评中,名列前10名的单位;在创城工作中积极作为的责任单位;在创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等3种情形给予一定的金额奖励。 该《实施意见》的出台既是清流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创新举措,同时更是实现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生动体现,充分彰显了清流县委、县政府对于清流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决心。 截止目前,清流县运用《实施意见》对3名不文明停车的公职人员进行公开曝光,并将在本年度个人文明奖金发放比例中扣减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