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城市孤儿、临时救助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38元提高到640元(计7680元/年.人)。 (二)提高特困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均提高。具体执行标准详见《清流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览表》。 清流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览表
(三)孤儿基本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四)根据《清流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清流县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清政民〔2019〕77号),民政兜底保障对象按相关条件,分类分档申请临时救助。 分类分档救助按标准执行: 1、因突发重大疾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还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 (1)、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1万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20%比例给予救助。 (2)、低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3000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 (3)、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给予全额救助。 2、因子女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经各种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困难家庭学生,在普通高中阶段,按每人每年2000元给予救助;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家庭无力支付大学学费和生活费的大学生(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按每人每年5000元给予救助。 二、教育资助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城市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分两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一档特别困难六类: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2.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3.孤儿;4.残疾学生;5.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6.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二档困难两类: 7.残疾人家庭子女;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国家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或取得办园许可的民办幼儿园。 一档助学金:按2000元/生·年资助; 二档助学金:按1000元/生·年资助。 (城市困难家庭学生按二档申报,一档资助,不足部分校内资助补全) 2、义务教育。“四免一补”:即免学杂费、免课本费、免簿籍费、免住宿费、营养改善计划+贫困生生活补助(“一补”)。 享受“四免”的学生: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学生。 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所有寄宿生和建档立卡学生和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寄午餐学生。补助标准500元/生.学期,营养餐补助资金由教育局拨入学校食堂专户,学校提供营养餐,不得发放现金; 享受“一补”政策的学生: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500元/生.学期,初中625元/生.学期;非寄宿生(通学生)补助标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的50%,即小学生250元/生.学期,初中生312.5元/生.学期,统一由教育局按学期拨入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中。(享受“一补”政策学生:寄宿生需将补助金交学校做伙食费,即补助多少交学校多少。) 3、普通高中教育资助。 一档助学金:按3000元/生·年资助;免学费:按1600元/生.年资助。 二档助学金:按1700元/生·年资助。 (城市困难家庭学生按二档申报,一档资助,不足部分校内资助补全) 4、中等职业学校资助。 对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免除学费; 对一、二年级的涉农专业学生及一、二年级的非涉农专业学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学生、残疾学生或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按2000元补助,按月发放共计十个月。 5、全日制本、专科。 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并自愿到学校就读的本地户籍新生(含研究生)和已在高校就读本地户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本、专科每生每年可贷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可贷12000元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贴息补助)。在校期间贷款金额享受国家贴息,毕业后本息学生偿还。 (二)县级资助政策 1、县学习生活补助金 学习生活补助金(清教【2018】143号)文件,发学生银行卡,每学期拨付一次。实施年限:2019---2020年。 (1)、补助对象:①、本县学籍在校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无证民办园)就读的特别困难六类家庭学生;②、本县户籍就读中职的特别困难六类家庭学生。 (2)、补助标准: ①、学前教育: 2000元/生.年。 ②、义务教育:小学生800元/生.年,初中生1400元/生.年。 ③、普通高中:3400元/生.年。 ④、中职教育:3400元/生.年。 2、县营养改善行动增加营养补助 根据《清流县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行动增加营养补助实施方案》(清政办﹝2019﹞19号)文件,在实施上级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基础上,增加对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学生和寄午餐学生,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学生在校用餐伙食费进行补助。 (1)、补助范围:乡镇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寄午餐学生;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实验小学非城区寄午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子女不列入县财政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寄宿生补助1400元/年.生;寄午餐学生补助600元/年.生;本项补助不发现金,仅用于学校食堂伙食支出。 三、住房援助 (一)城市困难家庭名下无房、无车、无店面、无超标准存款可享受公租房(廉租房),配租按困难程度和申请批次轮候,具体困难程度轮候顺序为:低保残疾双困家庭、低保家庭、其他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同一困难程度的家庭按申请批次确定轮候顺序,相同困难程度且相同申请批次的家庭通过摇号或抽签确定先后。没有房源的情况下,轮候对象可享受货币补贴;发放货币补贴实施保障发放标准暂时按清政办[2009]142号文件执行(每人每月52元,每个家庭人口不得超过4人含4人),轮候对象从审核合格之日发放租金补贴。 (二)租金标准:根据清政纪要[2017]28号文,廉租房低保住户为1元/月.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为2元/月.平方米;公租房:农村低保、残疾、优抚对象家庭为每户2元/月.平方米;其他家庭为4元/月.平方米;(物业费:由房地产公司配建的保障房,住户需另向物业公司缴交物业费)。 (三)详情可登录清流政务网保障房专栏查询。 四、医疗保障 将城市困难家庭纳入医疗救助管理,医疗保障政策参照我市精准扶贫医疗叠加补助政策执行,所需费用从医疗救助历年结余资金中列支。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第三次精准补助各项制度作用,切实缓解城市困难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一)城市困难家庭医疗叠加保险补助方案 1、“第一道”补助 保障对象在省、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定点机构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目录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由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分别对其“目录内”医疗费用予以叠加补助,按照省、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超过7%、11%、14%、15%的比例叠加报销,叠加后报销比例上限为70%、80%、90%、95%。 2、“第二道”补助 “第二道”补助的疾病种类:儿童先心病(含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4个病种)、儿童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等2个病种)、肺癌、肝癌、急性心肌梗死、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地中海贫血、尿道下裂、重性精神病、脑卒中、白内障、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肝硬化、股骨颈骨折、股骨粗隆间骨折、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风湿性心脏病、血友病、耐多药结核病、唇腭裂和艾滋病等31种疾病增列入补助范围,进行集中救治。集中救治患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第一道”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补助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再由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予以补助90%。 3、“第三道”补助 对部分罹患未纳入“第二道”补助范围的重特大疾病或经“第二道”补助后个人还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可能导致返贫的保障对象,年末根据医疗叠加保险资金结余情况,予以分档精准补助,实行社会化发放。保障对象年度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补助40%;个人负担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部分补助45%;个人负担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部分补助50%;个人负担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部分补助55%;个人负担40000元以上、50000元(封顶)以下部分补助60%。 (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城市困难家庭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为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7176元)。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10 万元以内(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的比例给予报销。经基本医疗保险(含特门多个病种)、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准叠加保险报销后,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省85%、市90%、县95%、乡97%予以第三次精准补助。由于个人原因自行转外就医的,不按此政策执行。 五、健康扶贫 (一)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签约家庭医生,签约个性化有偿签约服务包,提供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及面对面的随访与健康指导。 (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享受国家规定提供的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体格检查。患有大病、慢病患者免费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糖、血脂、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及腹部B超,一年一次。 (三)基本诊疗服务。指导就医路径,享受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到签约单位就诊享受优先诊疗服务,优先预约县级医院专家门诊和大型设备检查。住院病人入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零押金”服务,住院病人出院实行医保“一站式”结算服务。 六、人社部门惠民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自2019年1月1日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包括农村特困和城市特困)、低保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县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脱贫的(不享受政策的除外),可享受代缴政策至2020年。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助 1、补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 2、补助条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3、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提高到30万元,2020年6月30日后提高到20万元。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2年(第1年、第2年)贴息执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助对象:近3年内实现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等。 2、补贴发放条件: (1)、首次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以下简称“创业项目”)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创业项目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下同)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 (2)、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持多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人员只能按其中一份申请补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补贴发放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领,不得重复享受: (1)、申请人及其本人创业项目符合上述条件,且申请人在创办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下同)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申请人及所创业项目符合上述条件,且企业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含创业者本人,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为准),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见证补贴 1、补贴对象: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 2、补贴类型: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劳动者每获取一次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可享受一次补贴。一年内获取多项同类型证书或同类型不同等级证书的,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3、补贴标准: (1)、对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500元。 (2)、对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2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五)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并经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条件: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且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限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0周岁。 (2)、累计申领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6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累计申领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5年]。 3、补贴标准: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额的30%给予补贴。 4、申请时间:每年的1月1日-2月28日。 七、应急部门惠民政策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16〕228号)文件规定,我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级指导标准如下: (一)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按照人均10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少于15元1斤粮或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 (三)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对冬寒、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人员,按照人均100元标准安排口粮补助金,衣被取暖等补助视灾情酌情考虑。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按照人均100元标准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八、扶残助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补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残疾人。 补助标准:重度残疾人为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250元/年)的100%;非重度残疾人(三、四级)为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50% 。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补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残疾人。 补助标准:持证残疾人个人缴费的100%。 (三)精神残疾人服药、住院补助 补助对象:本县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确实需要服药、住院的精神残疾人。 补助标准:自付部分每人每年服药费用不超过500元,住院不超过3000元。 (四)居家托养补助项目 补助对象: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未就业,属于当地扶贫建档立卡户、城乡低保户和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补助标准:2000元/年 (五)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补助项目 补助对象:当年度就读学前教育、大学或研究生的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 补助标准:学前教育3000元/年;大学(大专)按实际学费不超过7000元/年;研究生2000元/年。 (六)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 补助对象:具有我县户籍、持残疾人证、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属于当地扶贫建档立卡户、低保户、一户多残及重度残疾人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农村困难残疾人。 补助标准:5000元/人。 (七)小额贷款贴息 补助对象:小额贷款贴息对象应具有本县户箱、持残疾人证、男性年龄在20-60周岁,女性年龄在20-55周岁;用于残疾人本人或家庭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个体服务业,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 补助标准:贴息标准按上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35%进行计算。 (八)“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 补助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县户籍,持残疾证;一本户口簿内的残疾人家庭成员有2名(含2名)以上残疾人,且具有法定的赡(抚、扶)养关系,夫妻双方残疾但不在同一本户口簿内的需提供结婚证。低保家庭(其中至少1名为残疾人低保对象)或建档立卡户家庭,且含一名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男性16周岁-59周岁,女性16周岁-54周岁,时间以当年度3月31日为准)。 补助标准:600元/年/人。 九、以上政策解释权归民政局、教育局、住建局、医保局、卫健局、人社局、应急局、残联等职能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