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以及《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清流县关于93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情况予以公示: 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区是指电力线路外侧导线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10千伏及以下5米,35至110千伏及以下10米,220千伏及以下15米,550千伏及以下20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 不得烧窑、烧荒; (三) 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 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 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来源:国网清流县供电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