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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人才卡实施办法(试行)
2022-01-29 16:45:57  来源:  责任编辑:吴建平  

第一条 为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给在清流工作、居住的人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增强人才对清流县的认同感和归宿感,提升人才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流人才卡(以下简称人才卡)由县委人才办制发,人才卡具有人才身份证明、公共服务凭证等功能,持卡人凭卡可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便利服务。

第三条 实施范围为经省市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及实用型人才。

第四条 服务内容

(一)交通服务

1.高层次人才在清流县域内免费乘坐公交车,实用型人才在清流县域内乘坐公交车打五折。

(二)文化服务

2.高层次人才在县影剧院购票打六五折,实用型人才在县影剧院购票打七折。

3.高层次及实用型人才在县图书馆可免押金办理图书借阅证。

4.为高层次人才赠阅刊物。

(三)金融服务

5.出台福工·人才贷、网捷贷、融e借等信贷产品,授信额度最高30万元,实行利率优惠,随借随还,并简化办理手续,专人上门服务。

6.购买住房(一手房)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高层次及实用型人才可享受商业贷款利率优惠。

(四)医疗服务

7.高层次及实用型一类人才免收门诊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

8.高层次及实用型人才凭卡可在县总院及分院享受绿色通道(挂号、诊疗、收费优先)。

(五)疗休养服务

9.县委人才办、总工会每年举办一期人才疗休养活动,每期30人,高层次及实用型人才可报名参加。

(六)通讯服务

10.高层次人才月消费保底在88元及以上套餐送600元话费(合约期24个月)。实用型一类人才月消费保底40元可通过移动和乐业平台抽奖随机抽取一项优惠服务:(1)赠送20G/月通用流量,赠送12个月,价值480元;(2)赠送200分钟/月,赠送12个月,价值480元。实用型二类人才月消费保底20元可通过移动和乐业平台抽奖随机抽取一项优惠服务:(1)赠送10G/月通用流量,赠送12个月,价值240元;(2)赠送100分钟/月,赠送12个月,价值240元。高层次人才也可选择参与实用型一类或二类人才档次优惠;实用型一类人才也可选择实用型二类人才档次优惠。

11.未办理宽带的用户2人合计保底98元送100M宽带+电视。

12.免费加入专属人才V网,网内通话300分钟免费。

13.高层次及实用型人才为移动宽带用户的可免费提速至300M。

(七)老人养老服务

14.高层次人才直系亲属入住清流县养老院打八折,实用型一类人才直系亲属入住清流县养老院打八五折,实用型二类人才直系亲属入住清流县养老院打九折。

(八)住房保障服务

15.高层次及实用型人才在清流购买首套自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可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20万元。

(九)子女教育服务

16.高层次人才(不包含E类)子女入读幼儿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按本人意愿,选择优质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选择到县内民办幼儿园就读的,保教费高于相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高出部分给予补助。子女升入高中学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中阶段的子女可申请转入我县同类同级别学校就读。高层次E类、实用型人才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十)就业保障服务

17.高层次人才(不包含E类)配偶子女原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可考核调入同类同经费渠道的单位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可采取直接面试招聘到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服务事项办理

高层次及实用型人才凭人才卡、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有关单位办理以上服务事项。

县委人才办林辰:0598-5322852

卫健局办公室陈平:0598-8703562

教育局教育股吴荣彬:0598-5320303

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李日胜:0598-5326093

人社局党建办李洁:0598-8703813

图书馆梁燕:0598-8705700

总工会权益部邱云珍:13507595109

工商银行个金部廖道龙:13358509788

农业银行营业部李欣:18006082120

农村信用联社业务部张学文:18359187345

移动公司政企部刘秀招:18805986886

闽通公司公交科赖丽华:14759850832

住房公积金清流管理部办公室林承祯:5321106

影剧院魏明:15980773810

第六条 人才卡管理

1.人才卡仅限本人使用,人才晋级或认证期满,需重新在福建“海纳百川”人才网、三明市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重新申请认证人才,并将原卡退还县委人才办。人才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县委人才办申请挂失。

2.对使用虚假材料取得的人才卡、持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借他人使用等情形的,注销人才卡,并作相应记录。

第七条 本办法由清流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8日起实施。试行3年后,根据执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清流县委人才办               清流县教育局

 

 

清流县民政局                 清流县人社局

 

 

交通运输局                   清流县文旅局

 

 

清流县卫健局                 清流县总工会

 

 

 

金融办                      移动公司                  

 

 


住房公积金清流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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