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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保障性住房申请有关事项通告
来源:清流县房改办     编辑:邱东莲   2015-10-30 10:15:00      字体:

  一、房源情况:

  清流县城南工业园三期54套,分配对象为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

  二、廉租住房申请对象

  (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上年人均收入经县民政局核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低于上年城镇低保(360元/人.月)标准3倍以内;

  2、一代型家庭(一对夫妇及未成家子女)自有住房低于13平方米,两代型及多代型(父母与成家子女、或同代已成家子女)自有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上述人口和住房面积的计算均以户口本(非户主户口本应与户主户口本合并计算)为准,二代型及多代型家庭一次只能申请一套;

  3、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为城镇常住非农户口,且在清流住满五年;申请廉租房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为廉租住房房源所在地户口。符合福建省军人抚恤条例的优抚对象不受年限限制;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5、申请家庭成员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二)、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清流县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主要成员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3、现申请人家庭情况住房证明;

  4、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表;由户口所在社区地居委会出具低收入家庭证明;承诺书;

  5、提交愿意核实家庭资产书面授权书及自愿腾退已住公房等承诺书;

  6、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7、其它相关证明。

  三、政府提供的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县城镇居民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含所辖乡镇)居民户籍,且从申请之日计落户时间已满3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8000元;

  3.家庭人均财产8万元以下,单身申请人12万元以下;

  4.在本县城区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5.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和在清流县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及获得部队军一级以上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不受户籍、收入及财产条件限制。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1、在清流工作所在地无房并单身;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含)以上学历;

  3.已在本县就业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任用合同并正在实际履行中;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8000元,且申请人财产在12万元以下;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属外地户籍或者本县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县工作所在地且在本县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县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大中专毕业生;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8000元;

  4.家庭人均财产8万元以下,单身申请人12万元以下;

  5.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依据县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通告,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请,领取申请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就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无就业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本县城镇居民家庭:

  1.《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书面诚信承诺及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调查核实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财产等情况;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或邻里访问并公示后出具);

  6.有房户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和在清流县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及获得部队军一级以上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应提供由民政局、公务员局、总工会、部队、残联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8.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二)新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 

  1.《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书面诚信承诺及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调查核实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财产等情况;

  3.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4.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5.最高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及县教育部门的认定证明;

  6.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人事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正式在编人员证明材料);

  7.提供住房状况证明;

  8.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

  1.《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书面诚信承诺及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调查核实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财产等情况;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

  4.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5.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区生活或就学的证明;

  6.在本县缴纳满3年以上(含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7.现住房状况证明(单位出具未提供住房租住的证明);

  8.属于大中专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9.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的(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集资房、安置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有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店面;

  (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

  无房户的住房状况证明(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统一核查);

  四、租金标准: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廉租房租金标准为:低保户家庭在保障范围内按1.2元/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13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2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按3元/平方米,收取租金。公租房租金标准为:入住家庭按5元/平方米收取租金。

  五、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已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条件和程序见福建清流新闻网,表格下载网址:WWW.fjqlw.com

  依据:清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清政文[2012]91号)《清流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清政文[2012]92号)《清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清政文[2013]153号)

  清流县房改办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1、清流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流程

  2、承诺书

  3、大中专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4、银行存款情况查询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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