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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停车费新政9月20日起将施行 四种情形可免费
来源:福州晚报     编辑:邱东莲   2016-08-24 08:38:00      字体:

  去年底国家多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福建省相关实施意见近日出台,9月20日起实施,《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适用》同时废止。

  政府定价范围

  由8类减为4类

  与此前的暂行办法相比,此次的实施意见缩小了政府定价范围,定价管理类别由原来的8类减少为4类。

  原实行定价管理的8类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医疗机构、游览参观点等配建的停车场;依法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建的停车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所;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的停车场所;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停车服务收费。

  实施意见考虑纳入定价管理的4类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设置的路内停车泊位。

  四类情况应免收停车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推行差别化收费

  实施意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要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此外,实施意见提倡对新能源汽车的停放服务收费给予优惠。

  (记者 赵铮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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