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清流县革命委员会制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伙食补贴开支范围》中规定,女扎住院伙食补贴5元,其余挂号、医药、手术费全免,各单位还相应给予一定的营养费和休假,工资照发(农民工分照记),对节育事故和并发症免费治疗;孩子遭意外,要求再生育的,免费进行吻合手术;同时对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者,给予相应的副食品补贴。 1982年,县人民政府制定独生子女奖励办法,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一次性奖励300~500元,或每月3~5元按月发至小孩14周岁,独生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就医优先照顾;农民独生子女享受与一般干部职工基本相同的保健费,分给双份自留地,对领证又丧失劳动力者,由乡、村免费照顾。1988年5月,县政府决定,凡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可同时办理独生子女保险交纳保险费40元,其中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一次交付30元(双职工由双方单位各交一半),担保资额1000元。1990年县委决定,由县财政拨款10万元,用于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的养老保险,规定每例除省补贴40元、县财政补贴500元、乡镇财政补贴360元外,名村也应当给予补助,交保费不低于1000元。1990年参加保险60人。同时开展农村二女结扎夫妇保险和绝育手术平安保险。至1990年,全县二女结扎保险18例,独生子女保险364例,绝育手术平安保险1545例。1973~1990年,全县节育补贴费用支出达40余万元。对违反规定,依据不同时期的条例,分别予以罚款500~3000元或行政处理。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根据条例进行罚款处理。1990年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不予晋升,评工资,当年全县有370名干部、职工受到影响。至1990年全县共征收超生子女费及各种罚款20余万元。同年,已婚妇女25947人,其中有一个孩子的6004人、二个孩子7848人,领取独生子女证的1702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