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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水费征收
2011-05-17 16:36:00  来源:  责任编辑:邱东莲  
  1964年起,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当年征收水费的工程有里田乡的解放陂、李家乡的龙龟山引水渠,亩收4角。1979年11月,县革命委员会决定;受益队必须向工程管理单位或公社水力电力中心管理站交纳水费、电费或水利粮。1973~1979年,实征3000元。1980年,琴源水库开始征收水费,当年征收3000元,实行按亩收费,每亩5元或稻谷20斤,由受益乡政府统一向农户征收。于每年8月和12月分两次征收,每次收取全年水费的50%。所收水费40%交琴源水库管理处,60%留乡渠道站作为渠道维修经费和管理人员报酬。1982年,水库征收标准为引水工程亩0.5元~1元,提水、蓄水工程亩收1~2元,实征1.92万元,征收方法是:1、留水费田,2、列入生产承包合同交水费粮,3、由受益村从“三金”中提取,但每年都无法完成应征数。1988年,实征22.1万元,1990年,实征41.26万元。
  
表6—6

1973~1990年水费征收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  份

实  征

其中:琴源水库

1973~1979

0.3

 

1980

0.7

0.3

1981

0.9

0.45

1982

1.92

1.16

1983

2.27

1.68

1984

5.84

1.80

1985

4.10

1.80

1986

2.85

0.45

1987

17.62

3.50

1988

22.10

3.50

1989

26.60

3.56

1990

41.26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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