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起,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当年征收水费的工程有里田乡的解放陂、李家乡的龙龟山引水渠,亩收4角。1979年11月,县革命委员会决定;受益队必须向工程管理单位或公社水力电力中心管理站交纳水费、电费或水利粮。1973~1979年,实征3000元。1980年,琴源水库开始征收水费,当年征收3000元,实行按亩收费,每亩5元或稻谷20斤,由受益乡政府统一向农户征收。于每年8月和12月分两次征收,每次收取全年水费的50%。所收水费40%交琴源水库管理处,60%留乡渠道站作为渠道维修经费和管理人员报酬。1982年,水库征收标准为引水工程亩0.5元~1元,提水、蓄水工程亩收1~2元,实征1.92万元,征收方法是:1、留水费田,2、列入生产承包合同交水费粮,3、由受益村从“三金”中提取,但每年都无法完成应征数。1988年,实征22.1万元,1990年,实征4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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