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搞好水土保持,清流县人民在民国期间就开始修堤防、植树造林。解放初,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水土保持工作。1959年,由水利部门兼管此项工作,发动群众采用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治理方法,对绿化荒山、封山育林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还处于探索阶段,收效甚微。1982年成立清流县水土保持办公室,使水土保持成为正常的工作。通过试验、示范、推广,实现水土保持的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水土流失严重的南面乡镇,对10万亩山林实行封山育林,同时采取以煤代柴、改用节柴灶措施,减少森林砍伐。在强度水土流失的灵地、李家乡,烧煤占总户数的85%。至1990年,完成治理面积51970亩,治理水土流失斑面积40286亩;在水土流失区,开发桃园种植水蜜桃3800亩。
为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严格控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全县执行建设和生产性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60项,处理各类水土保持违法案件45起,减少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面积2700亩。1990年,率先在长校建立水土保持管理站,继而在各乡设立水土预防监督站。同年11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采石、开矿、取土、开荒及其他基本建设中,必须做好水土保持的通知》,对水土保持的“五乱”(乱砍乱伐、乱开荒、乱倒土、乱开石、乱采矿)进行调查,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有效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
注:全县山地流失76325亩,已治理流失斑41339亩;另有水田隐匿流失62863亩(未治理),农地40亩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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