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土改期间,为经营大片山林,有部分贫雇农自愿结合成立林业生产互助组,分到山林6.66万亩,占山林总面积的15.9%。1954年,横溪乡创办4个林农结合的合作社。1955年全县发展到32个。根据“自愿互利、有利生产、民主协商、社员满意”的原则,成立山林入社委员会,调查山林种类、面积、占有者、历史产量、经营习惯、耕作难易等情况,自报公议,农民房前屋后零星的树木、果树、毛竹,仍属个人私有。入社山林实行统一经营,确定分配比例为合作社得1~2成,林主分8~9成。油茶成林、毛竹分等确定合作社与林主分益比例和分益年限。杂木、松、杉、天然幼林、荒山等均为无代价入社。1957年,全县7乡11社实行林木入社,至1958年3月,有105个社完成山林入社。1958年10月,人民公社化中,高级社时未入社的林木,不分树种全部无代价入社。余朋公社群众有经营山林习惯,曾因保持8年无山林火灾,获得省、县奖励。由于山林入社得不到报酬,损伤农民经营山林的积极性,致使大片油茶山、竹林荒芜,乱砍滥伐严重。1960年9月,油茶成熟季节,赖坊、沙芜公社社员到蛟坑采茶籽,部分社员采的茶籽被大队干部收回。1961年退赔时,又错误地把茶籽退还给沙芜、赖坊社员,蚊坑社员气愤之下把90多亩油茶树砍掉当柴烧。1958~1962年,全社荒芜油茶山1137亩,占油茶山总面积的80%以上,砍光毛竹250亩。1961年冬,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分期分批训练骨干600余人,在城关、里田、余朋试点的基础上,以大队为单位重新处理山林权属。以土改时的林权为基础,确定为国家、公社、大队、个人四级的权属,并对高级社后未折价入社的重新折价入社,以金额折成股份,每年依山价款按股还款。至1965年,有91个大队开展林权处理,仅52个大队处理结束。1966年起至1980年,采取国有林、公社、大队所有林等形式管理。大队所有林由生产队“以田包山”固定给耕作组管理,林木采伐时,从山价收益中提取二成作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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