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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调解山林纠纷
2011-05-17 15:15:00  来源:  责任编辑:邱东莲  
  清流县和毗邻县及本县乡、村之间,历来存在山林权争执。民国3年(1914),赖坊与南山为争山界发生械斗,赖坊农民被打死2人。

  解放后,由于山林权属没有很好解决,遗留问题较多,山林纠纷亦随之发生。随后,山林权属又历经多次变动,每次变动都留下一些问题,且山界不明,致使山林纠纷不断发生,有的甚至边调解边发生。

  1955年始,各地通过护林联防活动,协商调解一些山林纠纷。1982年林业“三定”时统计,全县发生山林纠纷367起,经查处解决341起,其中地区际3起、县际40起、社际99起、队际199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处理山林纠纷的通知》和省、市有关“分级负责,抓紧处理”指示,1985年3月成立县山林纠纷调处领导小组。至1988年,林业审判庭受理山林纠纷26起,其中调解18起、判决4起、撤诉4起,争执面积16040亩,争议标额31018元。1989~1990年,发生山林纠纷7起,通过各级调处或签订协议,已解决6起,尚有1起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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