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清流农村民众普遍养猪,肉食由屠商经营或养猪户自宰,供应市场销售。 1951年,县工商科对个体屠宰户进行登记,由屠宰商收购,议价成交。1953年,县供销社开始生猪经营,全年收购生猪208头,供应市场。 1954年,猪、禽、蛋商品纳入国家经济计划,生猪实行计划“合同定购”和计划供应。并发放养猪户相当于每头猪苗本的预购金10~15元,以促进农户的养猪积极性。 1955年下半年,生猪经营实行“派养派购”政策,以区、乡为单位,层层落实到各村各农户,由基层供销社为国营公司代购代销。当年,收购3306头,市场猪肉供应充裕,自由购买,还支援鹰厦铁路工地生猪1038头。 1959~1961年,生猪生产实行“公养为主,私养为辅”、“大收大购”的政策,打乱生产和购销计划,生猪、禽、蛋生产收购直线下降。1961年,全年仅收购生猪49头,家禽1519只,城关居民和机关干部职工,除在国庆、春节由供销社供应少许肉食外,市场极少有肉、禽、蛋等商品出售。 1962年,畜禽生产恢复实行“公养、私养并举,以私养为主”的方针,当年收购生猪647头,家禽1801只,蛋3.6吨,并对社员交售生猪实行奖售政策,奖售粮食、化肥、毛线、副食品、日用品等紧俏物资,调动社员生猪生产和交售的积极性。 1964年7月,成立县食品公司,专营猪、禽、蛋购销业务。1965年,鼓励社员养猪,发给养猪户一定的预订金。是年,在嵩溪等处增设食品经营机构,5105厂设立供应点,按“出肉率定等,毛重定价”的办法收购生猪。 1971年,实行“售猪留肉”政策,按出肉率10%返销给养猪户。农村社队按季完成任务后,可以有计划地就地宰杀生猪供应社员,保证社员吃肉。同时,从江苏、浙江等地调进猪苗5000多头,禽苗上万只,在集市出售。是年,食品公司收购生猪8085头,上调830头,首次完成国家上调任务。 1975~1977年,县食品公司从外地调进大批猪苗、禽苗供应市场;帮助长校、江坊、嵩溪、城关等地办起孵鸭场,生产鸭苗供应农户。1975年,全县有3个公社20个大队73个生产队饲养生猪达到“纲要”指标。其中长校公社河排大队实现一人一猪,城关猪肉供应采取剔骨后按部位销售。 1978年,生猪经营实行“两把刀”政策,即国营、个体均可经营。城乡猪肉市场开放,对生猪派购实行“派一留一”、“先购后留”,并提高奖售粮标准。当年,收购生猪9657头,家禽25492只,为历年最高水平。1979年下半年,县食品公司先后增设8个基层食品站,加强食品购销经营。 1985年,国家对生猪取消统派购规定,购销价格全面放开。县食品公司积极开展猪、禽、蛋商品议购议销,参与市场调节。1990年,收购生猪45229头,猪肉407.05万公斤,家禽8.45万只,鲜蛋9.9万公斤,投放市场,满足群众需要。 民国时期,清流城乡市场的蔬菜,多为农民自种自食,多余部分上市调剂销售,没有专业生产蔬菜的农户。市民蔬菜的供应,也是从市场购买。解放初,蔬菜供应仍是如此。 随着城镇人口增加,市场蔬菜日呈不足,为解决蔬菜供应,1965年,县人民委员会决定:从闽南迁来的移民中,安排30个劳力,划出耕地47亩,成立蔬菜专业队,由贸易公司经营蔬菜,在城关开设蔬菜商店。当年,还从福州、闽南等地调进细菜2812担,补充市场供应的不足。“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农民自留地,本地蔬菜上市少,外地蔬菜无法调进,蔬菜商店停止营业,蔬菜供应紧张,价格上升。 为确保城镇居民的蔬菜供应,1975年,县革命委员会决定由食品公司开设蔬菜商店,货源大部分从外地调进,蔬菜市场仍然不稳定。1976年,从安砂水库移民和城关部分社员中,抽出404人,安排耕地192亩,组织6个生产队,成立城关人民公社蔬菜专业队,由副食品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帮助菜农发展生产。当年收购蔬菜8299担,基本自给。1977年收购12320担,品种52种,细菜占32%,不但满足市场需要,还调出220担支援永安、宁化等地。 为促进蔬菜生产、经营一条龙,1983年,蔬菜经营移交给蔬菜大队,亏损包干1万元,实行产销见面,以缓和供需矛盾。由于管理不善,经营效益差,1985年,队办蔬菜商店停业。之后,市场蔬菜均由个体经营,全面开放,由农民自产自销,品种增加,价格上升,为平抑物价,当年县财政拨款5000元,由糖烟酒公司负责组织在淡季和国庆、元旦、春节三大节日的蔬菜供应。1990年,农贸市场蔬菜交易良好,菜贩从外地大量调进包菜、大白菜、大蒜等1300公斤供应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