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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预算外收入
2011-05-24 16:31:00  来源:  责任编辑:黄柳青  

  1953年,清流始有预算外收入,当年收入0.3万元。其构成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水电公用事业附加、县办工业留存收入、事业、其他收入计6项。1954~1957年,按国家规定:县财政收入统一纳入预算内。1958年,恢复预算外项目,累计收入17.10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6.9%,年平均收入2.85万元。

  1961~1965年,组织发动群众大力筹办地方事业,增加预算外收入2.8万元。

  1966~197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人民仍坚持生产,发展经济,累计收入达179.6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3.9%,年均收入达17.96万元。

  1980年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财政体制的变革,预算外收入有较大增加,1981~1985年,累计收入743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33.88%。

  1953~1990年,预算外收入累计1811.4万元,其中各项附加441.9万元,占24.4%;集中的企业收入1116.2万元,占61.6%;集中的事业收入58万元,占3.2%;其他收入195.3万元,占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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