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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粮食销售
2011-05-24 16:01:00  来源:  责任编辑:黄柳青  

  一、城镇销售 

  抗日战争期间,清流县城对公教人员分等定量供应,分季分月呈省核发,规定甲等一级31岁以上,每月每人糙米1石,甲等二级26~30岁每月每人8斗,甲等三级25岁每月每人3斗。乙等一级工役每月每人3斗,乙等二级家属16岁以上,每月每人3斗,乙等三级家属15岁以下每人每月2斗。

  民国31年(1942),对城镇居民试行计口授粮,平籴平粜。直至粮食公店倒闭,供应停止。之后,实行自由买卖,粮店为私人经营。民国38年,全县有8家粮商,其中城关有私营米店3家,砻谷店2家。解放初,仍沿袭这种销售方式。

  城镇居民用粮供应 1953年起,对城镇居民、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的粮食实行计划供应。对城镇居民的粮食供应采取自订用粮计划,组织民主评议,报送粮食局核准,发给购粮证指定粮站购粮。不分大小人口,每人每月供应大米22.5公斤。对机关、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通过核实,发给集体购粮供应证。

  1955年,实行定量供应,供应标准按其劳动差别、年龄大小、消费水平等情况,分特重体力、重体力、轻体力、脑力劳动、居民等5大类,特重体力劳动每人每月25公斤,一般居民12.5公斤。县粮食定量分为5类6等15级,按人按工种定量,发给购粮凭证,一人一份粮食,凭证供应,当年供应204.05吨。此项标准除个别调整外,至1990年基本未变。

  行业用粮供应 行业用粮供应对象主要是酿酒业,饮食行业的面、饭、糕饼用粮。1955年起,对工业、手工业及各行业的用粮,根据实际需要,由用粮单位编制用粮计划,经指定机关核实,发给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对熟食业出售的米饭、面食,复制业出售的挂面、切面、米粉顶票供应,糕点业出售的糕点、饼干、面包等凭票供应。当年顶票供应8.7吨,不顶票供应131.3吨。1958~1963年,均采取顶票供应,共958.7吨。1964~1980年,平价粮食供应年平均达198.5吨。1980年后,减少平价供应,用粮单位通过其它渠道购粮,饮食、糕点业用粮逐年减少,1982年,仅供应59.7吨。1985年起,对工商行业用粮实行“双轨制”,指标内用粮平价供应,计划外用粮议价供应,当年,平价供应达671.45吨。随着粮食市场放开,国营和集市米价相差无几,饮食糕点业用粮通多过市场购进。1990年,仅供应29吨。

  此外,1954年起,对酿酒用粮实行计划供应,当年县酒厂用粮39.65吨。1955~1959年,每年平均供应142.95吨。1960年,粮食供应从严,酿酒用粮锐减,这一年仅供应29.95吨。此后,逐年增加,1965年达99.25吨。“文化大革命”期间,酒厂生产仍是上升趋势,1969年,酿酒用粮达180.7吨,为这之前的最高年份。1970年,下降为152.25吨。此后,外来酒类货源增加,清流酒类生产下降,至1980年,每年供应均在75~100吨之间。1983年,供应高达219.95吨。翌年,酒厂关闭,酿酒用粮停止供应。

  军粮供应 1970年,省革委会征集一批建设兵团战士在新垦农场劳动,对农业兵团战士每月每人供应粮食16.5公斤,农忙时每月每人补助2.5~3.5公斤。食油按当地标准供应。野营训练期间的口粮补贴在原定量基础上工人补助到20公斤,食油按原定量。这一标准一直供应至1973年该兵团撤销。

  饲料粮供应 饲料历来由市场调节,农村一般用大米、米糠饲喂猪、鸡、鸭,城镇也是以米糠作为主要饲料兼或以原粮顶替。1955年起,农村饲养的牲畜按“三定”留粮标准分类分等定量作为饲料留粮。城镇居民饲养生猪给予适当供应粮食副产品,当年供应3.4吨。1956年,连同农村留用饲料粮供应达130.9吨。60年代,农村留粮标准降低,饲料供应相应减少,平均年留饲料粮7.5吨。70年代,养猪业发展较快,年平均供应饲料25.5吨,比60年代增长2.4倍。

  1982年,城镇饲料用粮按国家供应城镇牲畜饲料的范围有良种场、食品公司、饲养猪鸡鸭专业户等,实行分类定量、凭证供应、精粗搭配、节约用粮。1982~1990年共供应1358.15吨,其中1990年供应415吨。

  其他供应 1959年起,执行会议、出差、加班补贴粮食,当年供应补贴粮222.35吨。各项补贴的定量标准至1985年都没有变更。1986年1月,取消定量外的粮油补贴,除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和离休老干部、老红军、残废军人补贴继续保留外,其余一律取消。当年,各项补贴粮仅供应1.95吨。

  议销 为平抑集市粮油价格,稳定市场,1966年起,开展粮油议销。1978~1990年,共议销粮食47111.65吨,以1988年为最,达9391吨。

  二、农村供应 

  缺粮户口粮供应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之初,部分乡村估产过高,留粮不足,粮食部门实行退库返销。1953年,供应农民缺粮户口粮302.15吨。1955年,全县建立统购统销委员会22个,统购小组70个,对缺粮农户按“三定”定销标准,评定每人供应数量,每年评定一次。当年供应农村口粮67.5吨。

  1963年始,为解决春季农村粮食困难,国家实行粮食回销,下拨稻谷950吨,县附加粮拨出297.4吨,共返销1262.4吨。1967年3月,全县回销达1604.5吨。

  1978年后,全县经济迅速发展,粮食增产,回销粮减少,1979年,仅安排12个公社分7批回销粮食598.5吨。1980年,只安排6个公社3批回销粮食115吨,比上年下降80.8%。1981年,仅邓家公社回销粮供应1.95吨。翌年,仅灵地公社回销粮9.95吨。1987年起,回销粮停止供应。

  奖售粮供应 1961年始,为鼓励农民交售某些紧缺物资,国家实行以奖励粮食的方式促进农民销售,当年奖售粮食125.85吨。1963年,对毛竹、木材的销售实行按比例奖售粮食。1964年4月,对油菜籽的交售不分计划内外,每交售50公斤油菜籽奖售大米50公斤(发粮票),当年奖售粮供应达624.4吨。1966年,奖售改为换购原料。1968年,恢复并扩大奖售品种,由原来的毛竹、木材、油菜籽、生猪、糯谷等增加花生、芝麻籽、黄豆、油茶籽、油桐、晒烟、黄麻、苎麻、甘蔗、松香、土纸、白笋干、白莲籽、红莲籽、柑桔、香菇、辣椒干、香油等23个品种,当年奖售粮达110.7吨。1979年,为奖售粮最多的一年,达1035.4吨。

  种子粮供应 为改良扩大新品种,1955年8月始,对生产队规定种子用粮标准,当年,供应种子粮46.45吨。翌年,对受灾、开荒、改变耕作制度、扩大生产面积缺种的,经县政府批准,由国家供应种子粮。实行以粮换种,差额付款。并规定以主粮为限,换购数量以斤顶斤。以大米换水稻种,每50公斤换水稻种69.44公斤。1966年,为适应农业生产需要,供应的良种与备荒种,一律采取以粮换种。1972年,推广良种品种34种,供应高梁、秋大豆、花生等种子8.5吨,推广矮秆良种33.5吨。1974年,为发展小宗粮食,先后供应小麦、大麦、荞麦、高粱、秋大豆、田埂豆、冬豆、花生等52个品种种籽粮331.5吨。同年,支援江西灾区水稻种50吨。

  1982年调整农业结构后,供应全县1021个生产单位各种种子208吨,调剂品种545吨。

  菜农粮食供应 1955年起,对城郊专业生产蔬菜的农民,实行菜粮挂钩,以菜换粮,其粮油由国家供应。1970年,供应菜农粮食102.6吨。至1984年,共供应粮食1815.95吨。1983年,蔬菜由蔬菜大队经营,实行产销见面,大队自办蔬菜商店。1985年,该店停业,蔬菜转由个体经营,粮食亦自行解决,粮食部门不再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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