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为加强货币管理,清流县采取废除国民党货币,禁止外国货币流通买卖,禁止金银流通等措施。人民银行清流支行组织工作队,密切配合公安部门深入市场和农村,严厉打击金银投机贩子,杜绝金银黑市。 1950年始,根据国家银行的规定,县境内在银行开户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之间的资金往来,30元以上的均用转帐结算方式。现金投放的主要渠道是农副土特产品收购支出、财政信用、行政管理费用、储蓄取款、汇兑及其他支出等6项。现金回笼主要是商品销售、财政税收、城乡储蓄、劳动服务、贷款收回和其他收入等6项。对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库存都作出限额的管理规定。现金投差均在40~80万元之间,均可平稳。1958年,现金管理制度被打破,单位留存的现金大都超过规定限额,又实行大购大销大投放以及处理“一平二调”问题。1961年,现金投差达296.8万元,比1953年增长657.1%。1962年,与宁化分县,恢复清流县建置后,县人民委员会对现金管理重新作出规定,纠正“大跃进”中现金管理混乱状态。现金投差降为210.8万元,比上年下降29%。1963年,又下降17.8%。 70年代,随着流通领域的扩大,现金投放均保持在200万元之间。 1980年始,县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放宽结算起点、库存现金限额,对超过限额部分,由县银行批准,根据实际需要支付现金。同时,强调对农产品的采购必须支付现金不能克扣,对小集体、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可不实行现金管理。这一时期现金管理出现一些混乱,市场现金投放量增大,当年现金投放2666.9万元,比1970年投放的1190.3万元,增长124.1%,投差达518.6万元,比1970年增长123.2%。随后,对现金管理作出相应规定,情况有所好转。1981~1983年,每年投差在500~700万元之间。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流通领域的扩大,现金投放大量增加,金融系统对现金管理作出新规定,对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现金领取卡》制度。1990年,对开户情况又进行一次全面整顿,撤销422户,现金投放达14553.8万元,投差3945.5万元,比1980年增加6.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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