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3月,遵照中央关于检查“三错”(错捕、错关、错杀)案件的指示,对解放以来已判的667件案件进行复查,发现错案2件,有问题的5件,都予以平反纠正。1956年10月,县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力量,成立清案小组,复查1955~1956年间被判处的“一化三改”(即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刑事案件,共复查400件416人,其中反革命案件46件46人,刑事案件354件370人。复查出冤案8件,错案8件,轻罪重判18件。
1978年11月,根据全国司法会议精神,县法院集中力量做好复查工作,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判处的271件案件进行复查。经复查,反革命案62件,平反改判60件;刑事案件209件,平反改判22件。 1980年,对1957~1965年判处的政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查结案刑事案件1525件,反革命案件327件,平反改判134件,其中反革命案34件。 1981年7月,对起义投诚人员的案件进行复查。复查案件45件45人,其中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7件7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2件22人,维持原判的16件16人。起义投诚人员黄乃升,解放前历任国民党军排长、连长、营长、清流县保卫团团总、参议长、县长等职,1949年10月为首组织“清流县人民自动解放委员会”起义,1951年2月,被判死刑。经复查认定:黄乃升解放前民愤极大,但解放前夕为首组织起义,为和平解放清流做了有益工作。解放后虽有继续藏匿枪支弹药等行为,尚未构成死罪,属错杀。并给其妻困难补助1300元。1981年7~11月,对当事人及其亲属提出申诉的11件统战方面的案件进行复查,改判6件,占54.5%。 1982年,对1965年以前判处的反革命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重点复查。共复查2187件,其中属冤、假、错案的45件,占2.7%。同时对原判已经复查的38件再进行自查,又改判无罪14件。 1986年,法院组织力量着重对各类案件回头看,对1965年前老案提出申诉的15件,改判不追究刑事责任的1件,维持原判的14件;对1957~1965年119件的各类刑事案件,改判无罪的39件,维持原判的80件;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提出申诉的5件,均维持原判;对1983年“严打”斗争中提出申诉的29件,经复查均全部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