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3月,县人民政府接管司法处,废除国民党法制及其机构。同年5月,成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设组长1人,办事员2人,法警2人。1951年3月22日成立县区人民法庭,审判反革命案、贪污案和部分刑事、民事案。1953年1月25日,成立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民事审判两庭和秘书、接待两室。8月,组织临时普选人民法庭,依法处理有关破坏选举的案件。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县人民法院执行四级二审制和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合议、上诉、抗诉、回避等一整套审判制度和程序。院设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庭长等人组成。1956年1月,赖坊人民法庭成立,负责审理赖坊、沙芜、灵地、邓家、李家、余朋等乡的案件。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受到冲击。1968年6月,法院实行军管。同年12月,法院撤销,其业务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接管。1973年,根据省委《关于设置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刑庭、民庭、办公室、接待室。逐步建立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审判监督、劳动监督和死刑复核等各项重要制度。 1990年,法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庭、民事庭、经济庭、林业庭、行政庭、接待室和财务室,全院干部职工49人,下辖嵩溪、嵩口、灵地、长校、东华等5个基层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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