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1968年,林业违法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侦察,需提请批捕和起诉的,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其间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案件中,移送审查起诉案占81.08%。
1982年1月,县人民检察院成立林业检察科,配专职干部4人,直接受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1982年,依法立案侦查林畲公社岭干大队温某某为首滥伐林木一案,经侦察证实温某某等人为牟取暴利,采用欺骗手段,擅自砍伐林木面积1729亩(国有林920亩,集体林809亩),滥伐木材6497立方米、杂木棍869根、柴片345吨,严重破坏森林资源。依法提出公诉,起诉6人,免予起诉6人,作另案处理1人;追回赃款14万余元,赃物有三用机、柴油机、缝纫机各1台。 1986年后,林业案件划归公安机关侦查。1987年,林业检察与刑事检察合署办公。1986~1990年,在受理案件中立案侦查78.95%,其余作行政处理。依法起诉重新侦察12件,法院均作有罪判决,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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