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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2011-06-02 17:27:00  来源:  责任编辑:邱东莲  
  1956年6月,县人民检察院始开展监所检察工作。6月16日,由检察长邵健带队深入省直第一劳动改造管教队(清流县林畲新垦农场)进行劳改工作检察。1961年6月,确定1名助理检察员专门负责劳改、监所检察工作,受理劳改单位提出的加刑案件。至1966年,共受理加刑案192件,其中起诉159件,批准逮捕40件。1979年检察院恢复后,贯彻第七次全国检察会议《关于积极开展劳改检察工作》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看守所检察工作》的精神,对劳改农场、看守所进行常年检察,纠正干警体罚、虐待罪犯的做法,对关押的案犯进行清理。

  1988年,成立县人民检察院驻清流劳改支队检察组和县人民检察院驻县看守所检察室,监所干部由原来2人增至6人,加强监所检察。驻场驻所干部配合法院、公安局对在押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政治攻势,促进犯人交待余罪、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对监管单位在执行政策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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