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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2011-06-02 17:26:00  来源:  责任编辑:邱东莲  
  1955年3月,刑事检察由人民检察署承担,对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开展侦察监督和审判监督。

  1956年1月,公检法三家实行联合办案,采取集中研究和“一揽子”的做法,办理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侦察立案、批捕、审查。4月,停止集中搜捕行动,组织力量对已批未捕案件进行全面复查。有一现行反革命案,原认定其案犯曾任过国民党自卫中队长,解放前为匪抢劫,杀害群众3人,烧毁民房25间,解放后抗拒统购统销,罪大恶极,批准逮捕。经复查,是因其检举本乡乡长的贪污事实而被诬告陷害。决定撤销批捕,恢复其名誉。同年6月公、检、法“三家”分开办公,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审捕、审诉刑事案件。年底复查1955~1956年间案件,发现错批捕案件占17.95%。1958年受“左”的错误思想干扰,刑事检察工作被削弱,片面强调公检法三家互相配合,忽视相互制约的作用。1962年,刑事检察的审捕、审诉工作得到加强,并对以往批捕的案件进行复查。如对嵩口高坑一村民被判处反革命罪不服而上诉一案,经复查核实,属同名同姓,决定予以平反,恢复名誉,补助380元。1963年后,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法律,履行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切实做好批捕、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检察工作被迫中断。1979年1月检察机关恢复后,贯彻全国城市治安会议精神,人民检察工作日趋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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