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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治安
2011-06-02 17:06:00  来源:  责任编辑:邱东莲  
  民国以前,清流侦察审判等司法权均由知县(知事)掌管,未设专门机关。民国25年(1936)设警佐室,次年设司法处,始有地方行政司法机关,但官吏弄权,贪赃枉法,县长集审判、检察两权力,司法机关成为对劳动人民实行专政的工具。

  解放后,成立人民公安、检察、法院,依法审理各种刑、民事案件,及时惩办一批罪大恶极的地主、恶霸,镇压企图推翻新生人民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巩固人民政权,保证土改顺利进行。

  50年代末期,由于法制不完善,机构不健全,以及“左”的错误思想干扰,阶级斗争扩大化,政治刑事案件激增,造成不少冤、假、错案。1961年开始纠正,治安形势好转,刑事发案率下降。“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机关瘫痪,法制被践踏,人为地制造冤假错案。1978年以后,法制不断完善,司法机关渐趋健全,司法队伍得到充实加强;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81年,县司法局成立,在全县开展普法教育。公、检、法、司四家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使法律得以正确执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第一章 民国时期治安审判

  第一节 社会治安

  一、机构队伍

  民国以前,县衙设巡检司捕盗,下设铁石矶头巡检,为地方治安派出机构。民国23年(1934),县政府建立县保安大队。下设3个中队,维持地方治安。次年10月,改称警察队,设事务、警长各1人,警士10人。

  民国25年8月,县政府设警佐室,配警佐、警察队司务各1人,巡官3人,警士20人,并在一至三区公署配警长1人、警士5人,同时设立3个保安中队,主管城区社会治安。民国26年,改警佐室为警佐办公处,3个区公署增设区巡官1人。民国27年8月,设立城关派出所。民国29年,改警佐办公处为警察局,有警官7人,下设侦察队,配警士40人,在田口区设警察所。民国30年,警察局内设侦缉、保安、消防3股,另设巡官4人,负责各区治安和消防。民国33年,增设嵩溪区警察所。

  民国36年10月,县自卫中队60余人并入警察局,改称县保安警察中队,各乡镇设警备班。民国37年8月,警察局增设行政、司法、刑警、督导等科室,成立义勇警察队,有队员266人。

  二、禁烟毒

  民国26年政府告示全县,查禁烟毒。由禁烟科办理各乡烟民登记工作,县卫生院负责对戒毒人员的检验。但对鸦片烟馆和烟毒贩子却未加以取缔和打击,只要交纳税款,则可照常经营,因而直至清流解放,烟毒尚未禁绝。

  三、枪支管理

  民国25年,接省政府令,为维护地方治安,县政府从严查缉取缔私造军火行为,并进行民枪登记发证。规定枪证使用年限为3年。时县保安中队枪支登记有“七九”步枪50支,“三五”步枪10支,各种子弹2650发。次年,县政府下文鼓励民众献枪,同时进行民间自卫枪登记,共有长短枪534支,子弹6547发。其时,自卫队有机枪2挺,长短枪400支,子弹14666发,手榴弹90枚。

  四、户籍管理

  民国初年,户口管理沿袭清制,实行保甲法。其编制方法:以10户为牌,牌设牌长;10牌为甲,甲设甲长;10甲为保,保设保正。每户发给户牌,牌上写明姓名、丁口。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户口编成“循”“环”两册,一册存县、一册存保,定期查对。民国28年(1939),各联保设户籍警察1~2人,专司户口的查报和异动登记。民国32年,县政府设户籍室,各乡均设户籍干事,办理户口变动登记。民国36年,全县总动员,清查登记户口,劝导民众自动申报,查验国民身份证,控制异动户口。
  五、消 防
  民国26年4月,福建省政府通令,催促清流建立消防组织,而县政府呈文强调“清流城小如丸,地方寄穹寥落,对于消防组织一时难以实现。”至民国29年6月,嵩溪、林畲始成立义勇消防队,有拆卸、救护、消防3班66人,消防设备有水桶20担、救护床6架、楼梯5架。民国31年,义务消防队归并县警察局。

  六、监 押

  民国时期,县看守所属县司法处管理,地址在城关环城路(今县人民政府机关食堂),监

  房面积200平方米,监房卫生条件极差,常有犯人死于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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