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时期,清流设工农检察部,后随县城失守而消亡。1955年3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配检察长、检察员各1人。1956年1月,更名为县人民检察院,人员增至7人,开展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劳改监督等工作,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1958年,公、检、法三家联合办公,忽视相互制约作用。1962年,贯彻中央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检察工作得到加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院受到冲击而瘫痪。1968年6月,对检察院实行军管。同年12月,检察院被取消,其业务由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取代。1979年1月,重新组建人民检察院,有工作人员14人。1990年,县检察院内设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刑事检察一科(批捕科)、刑事检察二科(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林业检察科、控告申诉科、监所检察科、驻清流劳改支队检察组,共有工作人员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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