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6月,县法院始开展公证工作,由民事组的审判员和书记员负责。至1955年3月,办理公证3件,公证费按公证款的千分之三征收,共收42.3元。1956年6月2日,法院邀请有关人员座谈,探讨如何开展公证业务,全年公证合同7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公证业务被迫中止。1975年始恢复。1975~1980年,共办理公证16件,内容包括学历、结婚、工作、家庭关系等。
1981年2月,县司法局设公证处,当年办理公证32件,其中涉外的15件。1981~1990年,共办理公证8168件,其中经济合同6152件,公民权利义务公证1800件,涉外公证216件,总收费9798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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