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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司法审判
2011-06-02 17:09:00  来源:  责任编辑:邱东莲  

  一、机构沿革

  民国初年,刑、民诉讼的判决沿袭旧制,由知事、知县进行判决。民国16年(1927),国民政府先后颁布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但司法审判权依旧由县长掌管。

  民国25年,福建省政府授予清流县长军事审判权,代核军法案件,并派军法承办员及书记员为主办。民国26年7月,成立清流县司法处,设刑事和特种刑事两庭,有主任书记官、书记官、检察员、录事、检验吏、通译、执达、法警、庭丁、公丁各1人。民国37年7月,裁撤军法处,在司法处内设侦查庭,审判政治犯。隶属福建省高等法院永安分院管辖,进行独立审判。

  二、审 判

  民国初年,刑、民事审判沿袭清制,由县长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制。刑事、民事审判不分,民事纠纷也按刑事案件程序审理,凡房产、钱债、继承、田宅、犯奸、斗殴由司法处刑事庭初审后,交县长处理。通常是坐堂问案,主观臆断,往往徇私办案。民国26年设司法处,审理刑、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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