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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治安管理
2011-06-02 17:15:00  来源:  责任编辑:邱东莲  

  一、查禁烟毒

  解放后,县公安局把查禁烟毒列为社会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1952年7月,县人民政府召开区长以上干部会议部署查禁烟毒工作,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全面开展查禁烟毒运动。根据县、区、乡工作组调查材料统计,全县农村有750户农民种植罂粟(鸦片),面积1000多亩。通过政策教育,农民认清烟毒的危害,全部自动铲除罂粟,对清查出来的5所鸦片烟馆和22名烟毒贩子则予以严厉打击,依法逮捕5名烟毒犯罪分子,对61名吸毒者进行教育,规劝其自动戒毒。此后,全县烟毒基本绝迹。

  二、查禁赌博

  1950年4月,县公安局发出《严禁赌博的公告》,在全县群众中广泛宣传,并多次组织力量查禁赌博。1956年,在城关、嵩溪、灵地等区乡结合整顿社会治安查获赌博20多场,参赌者达300多人,依法逮捕赌头、赌棍3人;缴获铜宝、牌九、纸牌等赌具:没收赌资银洋、金子,折人民币219元。通过打击赌头赌棍、取缔赌场、没收赌具,教育群众,赌博之风得以制止。

  80年代中期,赌风回升,公安部门再次行动。1987年,在查禁赌博中,冲击赌场195场;治安拘留赌头、赌棍22名,裁决罚款处理赌徒78名,采用其他形式处罚150余人。里田乡公安派出所查获一个赌博团伙,挖出参赌人员60余名,给予治安拘留11人,罚款处理25人,追赃罚款总共16200元。1989年查禁赌博40起,1990年查禁71起,都依法实行治安拘留或罚款处理。

  三、枪支和爆炸物品管理

  1950年4月,对非军用枪支进行造册登记,由县公安机关统一管理。1956年12月,根据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区级以上工作人员自卫枪支暂行管理办法》,对县内私人保管的枪支再次进行登记,申领持枪证,对不够配枪条件的党政干部的枪支和多余的枪支一律收回统一保管。1968年12月,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决定,对原县党、政、公、检、法(派出所、特派员)和各级领导干部所配的短枪全部上交军管组封存。

  1981年9月,为加强枪支管理,对射击运动中的各种枪支、猎枪、汽枪的持有者,由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发证,并严格限制其加工制造。

  1983年5月,县公安局制定加强汽枪管理的规定,县内汽枪由二轻局门市部、百货公司商店经销,其它单位一律不准销售。使用汽枪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发给证书。并严禁在集镇、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和交通沿线使用汽枪。

  1984年,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成立爆炸物品管理站,配备专职人员,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负责对全县火工材料购买的审批,实行统一管理,“内卡外簿”,按量批给,落实安全储存措施。

  四、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解放初期,县公安部门根据《管制反革命暂行办法》,对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无悔改表现,但尚不够逮捕判刑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实行依法管制。至1956年,全县共管制412人,占四类分子总数的32.31%。

  土改后,对四类分子实行监督劳动,四类分子不能加入农业合作社成为社员。1956年底,根据《农业发展纲要》,对四类分子进行规划处理,经社员评审,表现好的可以入社,摘掉帽子转为人民公社社员或候补社员。是年,转为正式社员的238人,候补社员的341人,继续实行监督劳动的161人,撤销管制的112人。

  1979年2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5号文件,对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四类分子,经过评审,由革委会批准摘掉帽子,称作社员。全县四类分子637人,摘掉帽子的622人,占97.65%,未摘帽的15人,占2.35%。至1982年,全部摘帽,并对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子女改定成分535户650人,改定出身502户975人。

  五、特种行业管理

  解放初期,即把旅店、照相等行业列入特种行业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仍相当严格,须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执照,方可营业。1980年11月,县公安局与县工商局、商业局、企业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特种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对旅社、客栈、旧货业、印刷、刻印、钟表、小五金、自行车和电器修理业等计102家,从业人员279人,登记发证后,实行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多重管理。

  1988年,对全县旅社、客店39家(其中国营4家,集体21家,个体14家),从业人员90人,依照《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举办4期培训班,受训人员54人,通过整顿,对符合要求的16家旅社、客店,从业人员46人,给予登记发证。1990年,全县登记发证的旅社、客店等42家,从业人员232人,其中旅社、客栈33家、印刷5家、刻印4家。

  六、查禁淫秽物品

  1985年7月,贯彻执行国务院《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宣传部、广播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领导会议,部署查禁淫秽物品。全县抽调241名干部(其中公安干警138名)组成工作队、组,统一行动,在龙津、嵩口两镇查出秘密播放黄色淫秽录相点5处,收容审查17人,罚款6400元。1988年12月,查出一起复制、传播、出售淫秽录相、画刊的治安案件,扣留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28台,放像机11架;依法处罚80人,罚款人民币6万余元,没收电视机11台,放像机5架,缴获《台北少女》、《按摩女郎》等淫秽录像带41盒,画刊6册,裸体扑克8副。1980~1990年,组织32个行动组,出动1500余人次,开展“扫黄打丑”和“除六害”的专项斗争,查获卖淫嫖娼案件24起,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36起,全部依法进行处理。

  七、治保组织

  1952年12月,土地改革结束后,根据公安部《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在农村、工矿、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立起治安保卫组织,全县58个乡镇中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24个,成员181人。县合作总社、邮电、银行、保险公司、粮食、税务、农场等7个企事业单位设立治保会,有成员36人。1956年,农业合作化期间,以乡镇和农业合作社为单位全部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全县共有治安保卫委员会64个,成员333人。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各公社均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公社公安特派员兼治保会主任,生产大队设分会,主任由党支部委员兼任,生产队设保卫员。1962年,全县建立社队治保组织116个,新选委员550人。1971年,随着农村社队体制的调整,治保组织亦进行改选,全县基层治保会为119个,成员635人。生产队设保卫小组,成员811人。1984年,人民公社撤销后,基层治保组织以乡镇村为单位设立。1990年,全县农村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114个,成员441人。县直属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建立治保委员会(内保)84个,成员276人。各乡镇还成立以民兵为主体的治安队伍85个,当年,出动维护治安1172人次,协助破案61起。

  基层治安保卫组织自1952年正式建立以来,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对敌斗争,发动和组织群众进行防特、防盗、防火、防治灾害事故,维护社会治安,做了大量工作。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解放初期,基层治保组织相继建立,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对敌斗争,发动和组织群众进行防特、防盗、防治灾害事故,维护社会治安。60年代初期,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改造四类分子。“文化大革命”初期,基层治保工作一度中止。1971年后,工作逐步恢复,主要是防特、防盗、防火等。1983年“严打”之后,以基层治保组织为基础,逐步建立完善社会治安防范网络,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普法、调解、打击、联防、保卫、扫黄、防事故等工作进行量化分解,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好坏,作为衡量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精神文明状况的重要标志。同时开展“创安”活动,加强各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全县64个重点单位均开展人防、技防、自防、自救能力的训练,提高单位内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成立帮教小组,有效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并加强重点人口的管理。至1990年底,全县有161个治保组织和157个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6300余件,调处率达95.4%,防止非正常死亡67人,提供犯罪线索185条。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241人。成立260个帮教小组,成员779人,对498名帮教对象进行帮助,87.5%的帮教对象走上正道或停止犯罪活动。从重点人口中发现犯罪线索152条,抓获犯罪分子172人。确定特情耳目350余人,为公安部门提供线索1560余条,破获案件654起。1990年12月,县委成立清流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武丹任组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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