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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纪检察
2011-06-02 17:26:00  来源:  责任编辑:邱东莲  
  县检察院成立初期,围绕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组织力量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与公安、法院等部门配合,查处侵权、渎职和严重违法乱纪等犯罪案件。1955~1966年间,在受理法纪案件中批准逮捕占59%。1956年2~5月县人民委员会财政科农税股一干部在沙芜东坑、南山、官坊、桥头、溪源5个乡整顿粮食统购统销工作时,不认真宣传党的粮食政策,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却采取简单粗暴的做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县检察院会同法院组成审理小组,判处这一干部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1980年1月,人民检察院成立法纪检察科,加强法纪检察工作,对刑讯逼供案、诬告陷害案、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非法管制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报复陷害案、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伪证陷害案、隐匿罪证案、侵犯通讯自由案、泄露国家机密案、徇私舞弊案、私放罪犯案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等进行侦查办理。1983年后,又增加对重婚案的侦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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