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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刑 侦
2011-06-02 17:13:00  来源:  责任编辑:邱东莲  

  一、刑侦机构

  1950年2月,公安局设侦察股,1951年1月改社会股,次年8月改政保股,具体负责刑事案件的侦破。50年代,主要是侦破现行反革命案件。“文化大革命”初期,刑侦工作被迫停止,尔后,由于“左”的思想泛滥,在侦察审讯中存在主观臆断,造成一批冤、假、错案。县公安局恢复后,于1979年12月,增设刑侦股。1985年3月,改为刑警队,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二、打击刑事犯罪

  解放后,人民公安机关依据“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原则,设立刑事侦察机构,打击刑事犯罪活动。1950年初期,公安部门与剿匪部队相配合,对县境内残余股匪、特务和一切不法分子进行侦破。经过“剿匪、反霸、镇反”,“三反”、“五反”和肃反运动,县内刑事案件明显下降。“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破坏,刑事犯罪率上升,十年间发生一批刑事案件,侦破率为68.2%。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刑侦力量得到加强,但对各类刑事犯罪的打击仍不够有力。

  1983年8月至1986年12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司法各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拐卖人口(妇女儿童)、投毒、流氓集团、重大盗窃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方面的犯罪活动,打击摧毁犯罪团伙19个,成员96人,侦破一批政治案件,查处一批治安案件,缴获一批抢支、子弹、各种凶器、炸药、雷管和赃款赃物。随后实行“打击、防范、管理建设”相结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使发案率不断下降,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1990年5月,根据中央和省市政法委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再次开展大规模集中的“严打”斗争。至年底,抓获一批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破获一批刑事案件,摧毁各类犯罪团伙,缴获一批赃款赃物,此后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状况进一步好转。

  1950~1990年,全县立案的刑事案件,侦破率为72.93%,其中1990年立案的侦破率为8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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