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县人民检察公署指定1名干部兼职负责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随后,成立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建立人民来信来访登记、转办、催办等工作制度。1955~1968年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329件,其中办理356件。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后,信访工作由办公室指定1人兼职受理。1980年5月,划归法纪检察科主管,配备1名专职信访干部,并确定1名副检察长分管这项工作。1982年7月起,定每月16日为检察长接待日,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1983年,成立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1986年5月,改称控告申诉检察科。同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组织专门力量,根据人民来信来访提供的线索对历史老案进行复查,共查阅人民来信来访资料2459件,查出应免诉案件14件14人。1988年7月,控告申诉科设立贪污贿赂案举报站,指定1名专职干部负责。当年,共受理群众举报30件,被举报27家41人,违法犯罪金额71万多元,其中立案侦查3件,逮捕5人,挽回经济损失10多万元。
1979~1990年,共接待人民来信来访3746件(次),其中自行查办551件,其它都做妥善处理。1982年,在清流劳改六中队服刑的陈某某,申诉不服以反革命罪被判刑12年,经复查,陈某某系冤案株连,建议原审判机关武平县人民法院复议,改判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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