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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职工调配
2011-06-03 16:53:00  来源:  责任编辑:邱东莲  
  1975年,工人跨省、跨地区调动的要本人申请,填写《工人调动申请表》,经企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同意,报县劳动部门审核,符合调动范围条件的,上报三明地区劳动局审批发函商调,方能办理调动手续,以控制劳力和技术人才盲目外流。1976年前,工人调配流动量较少,只办理干部家属子女随夫随军转业调动工作。

  1977~1980年,为照顾工人夫妻两地分居而办理调动的有148人。

  1981年,为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困难,全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夫妻一方在外地区工作的有391人。当年,三明市劳动局规定,跨省、跨地区工人调动审批权限下放,由县劳动部门发函商调;县内企业与企业之间工人调配、余缺调剂下放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办理。1981~1990年,对工人调动共发出商调信函1162件,办理调动手续1431人,其中照顾夫妻两地分居523人。调往省外151人,调往县外525人,省外调入74人,县外调入158人。

  1982年,对工人调动发出商调信函86件,1983年80件64人,1984年126件100人,1985年163件111人,1986年173件148人,1987年138件85人,1988年106件88人,1989年56件77人,1990年83件67人。办理调动手续的工人中,属于照顾夫妻分居两地的,1982年39人,1983年41人,1984年71人,1985年58人,1986年45人,1987年56人,1988年60人,1989年56人,1990年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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