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清流新闻
更多》党员之家
更多》文化之窗
当前位置:首页 > 清流新闻网 > 旧栏目 > 清流县志
第二节 解放后工资
2011-06-03 17:24:00  来源:  责任编辑:邱东莲  

  一、干部工资

  解放初,县内党政群机关和军队中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国家发给伙食、服装及少量津贴(洗理费)。对少数旧政府留用人员保留薪金制,依据不同情况每人每月发给大米45~90公斤。

  1950年下半年,统一规定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生活部分、津贴费和服装费3项。1952年3月,改为供给津贴的包干制度。7月,实行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并统一工资分所含实物的品种和数量,将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分为29个等级,1级为1706分,29级为85分,每一工资分的货币值,由县人民银行按照月平均价格计算,随物价变动而变动。机关工作人员按职务评定等级,按等级发给工资。

  1953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包干制的干部191人,享受工资制的86人。

  1954年,福建省人事厅的《供给制工作人员要求改为工资制几项规定》贯彻后,全县机关有81人申请改为工资制,至12月全县工资制人数增至167人。1955年,货币改革完成,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7月起国家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清流县属第四类工资类区。当年11月,县人民委员会260名干部支付工资总额为13146.94元,人均50.56元。

  1956年,全国实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补贴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采取“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形式确定工资标准。

  1956年5月,成立县工资改革委员会,先在卫生系统和城关教育系统搞试点,随后在全县推开。城关教育系统每人每月平均工资39.19元,提高幅度为11~50%,一般人员比原工资增加9.16%,县属干部246人,增加工资总额2681.50元,升级人数118人,平均增资22.72元。

  1958年,县人委确定半脱产干部的工资按26元、18元、10元三种标准发给,中专毕业人员月工资30.50元,试用人员月工资20~24元。

  1963年,全民所有制单位中40%的人调整工资,不再照顾工龄和资历。

  1971年,进行较大范围的工资调整,重点是工作多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有40%升级,由群众评议、党委批准。全县固定职工年工资总额279.08万元,其中党政机关工资总额43.69万元。1978年,对生产和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工资偏低的按实际人数的2%考核升级。

  1979年11月,各部门以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以不超过40%升级控制面升一级工资。全县工资总额339.93万元,其中党政机关工资总额49.27万元,原属四类区工资标准调整为五类区工资标准。

  1982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根据学历、职称和工作能力、贡献等条件调整工资,有的可升二级。当年县属单位工资总额达4250.55万元,人均年工资813元。

  1984年7月,根据省人事局规定凡分配到县以下农村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日起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分配在农林水第一线的科技人员见习期满可享受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补贴。1984年10月,根据福建省《关于部分工资偏低的县、处一级干部实行职务补贴的通知》,对县、处级人员其标准工资不到行政18级的,在任职期间补贴到相当于18级的工资额;副处级人员,其标准工资不到行政19级的,在任职期间补贴到行政19级的工资额,但补贴金额不能超过二个等级的级差。

  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将原来单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中小学教师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单位从当年7月1日起执行。是年,全县增发工资金额77190.12元,人均增加工资27.53元。

  1986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通知》,县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五类工资区改按六类工资区执行,并实行新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1988年10月,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护士按现行工资标准提高1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后,经过两年的实际工作考察,表现较好,经批准可高定一个工资等级。1988年,县属单位工资总额849.64万元,人均工资1707元。1990年,全县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为796.05万元,人均年工资2049元。

  二、工人工资

  解放初期,县内工人实行国家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工资制度。1952年,改供给制为实物包干制。1956年4月,实行统一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取消工资分制度,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部分企业人员开始实行八(七)级工资等级标准、岗位工资制、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制,以及奖励津贴等补助工资制。

  1956年,执行国家规定的四类区工资标准。1958年,部分企业实行工分值计酬,采取死分活评办法(每天10个基本工资分),视劳动态度适当提高或降低工资分,民主评定,月底付酬,平均每人每月工资在27元之内,学徒工每月只发12~15元生活费。

  1959年,国家给部分职工调整工资,企业升级面小,只有小部分工人升级。

  1962年,县属企业1589名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人均月工资47.70元。1963年,国家对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列入升级人数1861人,实际升级1144人,占职工总数3365人的34%。月增工资5652元,人均增资4.94元。1966年11月,取消企业原实行奖励工资人员的综合奖励工资,改行临时附加工资,每人每月4元。

  1971年7月,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调高一级工资,当年列入调升的1360人,月增工资额8994.39元,人均增资6.61元。

  1977年10月,对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调升一级工资,调升职工占职工总数的40%,月增工资总额13878.75元,人均增资6.23元。

  1978年12月,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这次调升94人,占职工总人数的2%,月增工资607.50元,人均增资6.46元。

  1979年11月,以1979年10月在册职工中属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为基数升级,当年升级2057人,占职工总数的39.64%,月增工资11995.83元,人均增资5.83元。当年,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也按以上规定调整工资。升级259人,升级面33.16%,月增工资1530.34元,人均增资5.90元。

  1981年,对全民企业职工统一简化工资标准和调整工资等级标准偏低的395人、集体企业职工42人。

  1983年10月,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调升2340人,月增工资15347.58元,人均增资6.55元。当年,集体企业职工升级466人,月增工资2477.90元,人均增资5.34元。

  1985年12月,执行国家工资制度改革,成立县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按国家规定统一企业工人的工资种类标准,对1985年6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实行工资套改升级,按原工资相对应等级套入统一工人工资种类标准,并按行业性质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改革工资,有5个企业实行第一种工资标准,9个企业实行第二种工资标准,35个企业实行第三种工资标准,26个企业实行第四种工资标准。全县升级职工2881人,升级面占职工总数的81.4%,月增工资26100.98元,人均增资9.06元。工资改革后,取消低类区补贴和其他临时性补贴,企业月增工资总额65017.39元,人均增资18.74元。当年,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集体工套改工资1024人,月增工资7668.20元,人均增资7.49元。

  1987年,执行省工改办、劳动局有关文件,按1986年9月底在册职工人数,每人2.10元计算的增资指标作为调整部分职工工资使用。当年调升职工942人,月增工资5940.90元,人均增资6.30元。

  1988年起,推行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调升职工558人,调升面占25%。当年,职工工资总额506.69万元,比上年增长19.49%。同年,调整提高县化工厂、罗口煤矿、水泥厂、北坑钨矿、医药公司等5个企业的工资种类标准,调升职工533人,月增工资1479元,人均增资2.77元。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扩大,调升1361人,调升面约27.5%,月增工资9427元,人均增资6.86元。有15个企业提高工资种类标准,调升1298人,月增工资3107元,人均增资2.22元。

  1990年,对国营企业职工普遍进行调资升级,按1989年9月底在册人数每人调升一级半工资,在册职工2884人,除缓调和不符合条件的832人外,月增工资32945元,人均增资11.54元。当年,对县办37个集体企业,也按1989年9月在册职工人数调升一级半工资,在册人数1103人,除缓调和不符合升级的291人外,调升812人,月增工资8748元,人均增资10.77元。

  

  

主管单位:清流县融媒体中心 地址:清流县龙津镇北大路519号
闽ICP备2023009287号-1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35120210013号
电话:0598-5329559 业务合作QQ:1476150670 投稿信箱:14761506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