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始,县人民政府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按其家庭经济情况,每年发放3~4次优抚补助款,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遇到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还及时发放救灾、急病医疗、丧葬等补助款,对孤、老、病、残的优抚对象,采取定期定量补助的办法,按月发放。 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根据居住地区、困难程度和对象不同评定。1978年前,每人每月补助6~10元;家住城镇的每人每月10~15元。1979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提高,每人每月补助10~33元,对革命老根据地贫困乡适当照顾。对烈士家属的补助略高于对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的补助。 1983年,对参加红军的失散人员,即“五老”对象(老赤卫队员、老地厂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50名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8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40户,月补助880元,复员退伍军人197人,月补助2483元;失踪、病故军人家属4人,年补助816元;“五老”人员61名,月补助1355元。 1990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55户,月补助2420元;复退军人378人,年补助12.8万元;失踪、病故军人家属7人,年补助2940元;“五老”人员52人,月补助2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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