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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殡葬改革
2011-06-03 16:08:00  来源:  责任编辑:邱东莲  
  明嘉靖二十一年(1542),知县陈桂芳开设“义冢”,“藏诸朽骨”,并建一亭。清乾隆十六年(1751)重修。清康熙三十一年(1692),新建城西丛冢。北里、村里、坊里均建有“厉壇”“义冢”。民国18年(1929)国民政府颁发“推行公墓、限制私墓”条例,未能实行。

  解放后,为推行殡葬改革,县人民政府提倡火葬,破除土葬旧俗,废除看风水、讲排场、铺张浪费的封建迷信习俗。1980年,全县建立“移风易俗理事会”、“红白理事会”108个,村级建会率达95.5%,为260余家简办丧事。至1990年,全县有17人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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