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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劳动争议仲裁
2011-06-03 16:58:00  来源:  责任编辑:邱东莲  
  1986年11月,成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有关部门11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局,按省编委下达行政编制干部1人。1987年,全县54个企业相应成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251人。当年妥善调解县合成氨厂劳动合同争议案件1起。1988年6月,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减为3人,县属各企业基层调解委员会调整为30个,成员118人。1990年,重新核实劳动合同制工人人数,核实职工开除、除名、辞退、终止合同、续订合同等情况,开展劳动争议仲裁规定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时调解通用厂劳动争议案件1起,调解氟盐化工厂16人集体上诉的劳动争议案1起。鉴证劳动合同16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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