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沿袭明清时期募兵制。民国26年(1937),南京政府颁布《兵役法暂行条例》,民国28年6月,发布修正条例。嗣后,多次发布训令、通告,采用抽签、惩奖等办法。
县内征兵始于民国27年,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缓征,残疾者不征”的原则,凡年满18~45岁的男子,均须服兵役。单丁与公务员可申请缓役缓召,不服常备兵役而服国民兵役,平时受训,战时征集。年满25~40岁经检查合格者服常备兵役。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和续役。战时18~35岁经检查合格者服现役。年满35~45岁服备补役,征调之后以抽签确定,至民国38年共征兵2283人。民国35年,因抗日战争胜利,停征一年兵。
民国后期,县军事科、乡镇保长层层营私舞弊,征兵变为抓丁。强抓、买卖、顶替现象屡见不鲜。被强征的青年,形同罪犯,两人共铐一手铐,关入囚室,接兵部队可以任意吊打、枪杀新兵。征兵成为当时灾难,百姓无不怨恨。城关直街上有一应征青年,于抓丁人员面前剁去右手5指,以示抗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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