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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妇女劳动保护
2011-06-12 16:32:00  来源:  责任编辑:黄柳青  

  1956年,县市妇联、卫生院妇产科广泛宣传妇女卫生知识,推广使用月经带。1959年,宣传妇女劳动保护知识,强调“三调三不调”(经期调干不调湿、孕期调轻不调重、哺乳期调近不调远)。农村妇女一般能做到在月经期3~5天内安排轻活,孕妇在产前后3个月不干田间重活,产假休息46~50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正常产假56天,怀孕不满7个月小产者,产假30天,难产或双生子女者,产假增加14天。80年代后,女职工各种生育假期多有延长,各种计划生育假期均有明确规定。

  1981年,部分厂矿为女职工建立月经、孕期、哺乳期卡,各厂矿设淋浴室。1987年后,大部厂矿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单位内的更年期妇女进行以防癌为主的妇女病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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