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述 近段时间来,一种所谓“消费返利”(或称“购物返利”、“购物返本”)的网络营销模式正在全国迅速蔓延,这些购物网站声称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可以得到高额返利,甚至高达100%。受高额返利诱惑及投机、赌博心理的影响,正常促销让利的“消费返利”基本模式逐渐演变成层级发展和资本运作模式,为投机取巧者提供了诈骗的土壤。一些加盟商家与消费者虚开消费纪录,只向网站缴纳15%的销售额,就能得到销售额度85%的返本,利润率在600%。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 在这种暴利的诱惑下,参与者众,虚假消费成普遍现象。极易诱发群体性消费纠纷和社会冲突事件,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经济安定稳定。这就需要政府尽快出台措施,防范于未然,社会也需要一针清醒剂,回归到理性。为此,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金融专业委员会专家对这类高额消费返利模式进行深入探讨,并向社会发布高额消费返利风险警示。 二、高额消费返利风险警示 警防“消费返利”网站挂羊头卖狗肉 “你消费、我返钱、零成本购物”、“消费也能成为资本家”、“消费多少返多少”,时下一种以“消费返利”为幌子的营销模式正迅速蔓延。这些购物网站声称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可以得到高额返利,甚至高达100%,导致消费者易受骗并大量投入费用。事实上,受高额返利诱惑及投机、赌博心理的影响,自然消费返利早已变样,有的演变成“投资返利”,有的演变成非法集资、有的演变成网络传销。许多参与者并未真正消费,只是通过虚假消费以获得高额返利,而违规“消费返利”网站则借机聚敛钱财。因市场的不可控、投机赌博心理浓重,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现已出现部分“消费返利”网站崩盘、或停止返利等现象。为此,福建省消委会金融专业委员会提醒消费者,高额消费返利不符合市场规律,警防“消费返利”网站挂羊头卖狗肉非法集资,骗取消费者钱财。 一、单纯的消费并不能创造利润。一些“消费返利”网站声称“消费返利是实践消费资本化理论的一种创新经营理念,让消费者得到最大实惠,消费者变成投资者,得到百分百的回报,消费也能成为资本家”、“消费创造财富”等等。事实上,上述说词并不符合市场规律。消费是指消费者通过向经营者支付相应款项,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是经营者获得利润的直接手段。消费行为并不可能产生利润,而是让经营者获得利润。“消费返利”网站以“消费创造财富”、“消费也能成为资本家”误导消费者非理性“消费”,成为他们敛财的工具。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千万不要轻信、冲动,尽量做到按需消费,而不要为了返利而白花冤枉钱。 二、许诺返利金额越高风险越大。许多“消费返利”网站声称,“消费多少返多少”、“100%返利”。其实,返利网站本身并不能产生效益,返利网的返利资金完全来源于参加的加盟商向其交纳的销售额或会员交纳的入会费、手续费,其宣传返还的资金来源具有不确定性,只有靠从后来消费的会员头上补进,如果后期数量跟进不足,必将导致资金链的断裂而使活动无法继续。“100%返利”的说词,类似于古老的“庞氏骗局”,利用的是新会员的钱来向老会员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钱财。对于消费者来说,购物金额越高,返利的风险越大,一旦网站达不到盈利要求倒闭,或者商家资金链断裂,后期的返利就难以实现,还可能失去投入的绝大部分资金。投入越大,风险越高。 三、交钱入会、虚假消费要警惕。一些网站借助“消费返利”名义,要求会员及加入者交纳入门费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靠发展下线盈利。这种模式的一大特征就是拉人头,甚至采取胁迫、诱骗的手段,不拉到人不准走,这样就导致其危害不断扩大;还有一些网站流行“空单”的模式,即加入者不用真实购物消费,只须向返利网站缴纳空单金额的15%-20%,同样到五百天后返还空单上金额。做一单1万元的虚假消费单,加入者只要付1500元后,每天就可得到返利网的20元的返还,500天后就可得到累计1万元的入账。如此种模式利润看似诱人,实是一种吸金陷阱,风险极大。这两种返利模式,极有可能发展成变相传销或非法集资,消费者要提高警惕。 福建省消委会金融专业委员会提醒消费者要正确识别消费返利行为,正规的以购物返利为主营业务的网站,必须要有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而不是普通的网站备案证书;其次,正规的购物返利网站的返利都是商家一种正常的促销让利行为,返利比例不高,与商家打折让利是一回事。如果消费者确认参与的真实消费返利活动适合自己的消费需求,请务必细致全面了解情况,慎重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一份返利的保障协议或合同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三、福建省消委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专家点评 天上不会掉馅饼 --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林锦红 理性告诉我们应当想一想,天上是永远不会掉馅饼的。商业,以盈利为本。如果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真的可以得到100%的高额返利,请问,这样“善良”的商家还有何利可图?这样愿意白白送物又送钱的“慈善”商家自古以来可曾有过?其实,消费是消费,投资是投资,消费者不忘妄想在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杜绝经营者获取利润。中国有一句古话,买家永远没有卖家精。警惕陷阱,勿轻信,莫冲动,理性消费,按需消费。 警惕演变成投资返利 --福建省消委会律师团团长郑新芝 低额的消费返利如果属于法律允许的促销手段之一,其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但高额消费返利因存在市场的不可控、民众投机赌博心理浓重,网站监管不力等因素,已经走向了“空对空”的金融游戏,此类高额消费返利最终将演变成为金融传销实质的投资返利。还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诈骗或传销,扰乱金融秩序。 (采访联系电话:0591-87676169) 击鼓传花伤的是自己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零售事业部总监何双钢 高额返利网站本身并不能产生效益,所有的返利都来自于消费者,因此其实质是玩“击鼓传花”的赌博游戏,不可持续,最终往往对消费者和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提醒广大消费者应理性对待网购返利的消费方式,按需购买所需的商品,同时不要被不法分子的高额返利诱惑,谨防上当受骗。 经营者当心触犯法律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伟英 一些企业纯粹以圈钱为目的,将扣点费用转嫁给消费者;企业和代理商家存在严重虚假宣传广告,或以小利诱惑消费者。因此,消费者在消费时应谨慎小心,不要轻信、冲动,面对“高额返利”务必慎行,否则容易掉入不法分子的陷阱中。同时,经营者应注意不要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违反法律,而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采访联系电话:0591-87676150) 四、我国消费返利网络经营模式及类型 根据有关统计监测数据显示,全国标称“消费返利”经营方式的企业有2000多家,“消费多少返多少”的企业接近1000家。截止目前,我国参与到消费返利经营模式中的代理商、商家会员、消费者会员人数已经超过3000多万,消费返利经营模式的总金额达到近10000亿,其中理性的消费返利经营模式的金额不足百亿。 据网络商务监测,消费返利型网站运营模式可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一)按照购买金额返还比例不同划分,有以下两种类型。 1.部分返利型。消费者通过返利网站购买其合作商家或者前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后,网站直接返还赠送其购买金额既定比例(一般不高于20%)的现金、可累计兑换现金的积分或者消费抵用券。 2.全额返本型。返利网站承诺在约定时间内或者未确定但可按一定规则推算的时间内,将购买金额等值的现金、积分或者抵用券返还给消费者。 (二)按照返利时间安排不同划分,有以下四种类型: 1.即时型返利。会员消费一但确认完成,返利网站随即兑现返利。 2.定期型返利。会员完成消费后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返利网站每天按固定比例给付返利金额直至实现全额返利。 3.排队型返利。网站给符合条件的会员发放所谓排队号,排队人数每达到一定数量区间,先前取得排队号的会员消费者就可以依序获得一定数额的返利。 4.推延型返利。网站承诺每天拿出前一天营业额一定比例的金额积分,平均分给当天符合消费积分累积条件、拥有所谓“分红权”的会员,往后推延支付直至全额返还。 (三)按获利方式及其本质法律属性划分,有以下三种类型。 1.促销让利型返利。返利网站收取合作商家广告费或佣金,利用返利网站网络浏览量和返利模式宣传内容,扩大其网络影响力和用户关注度并转化为实际购买力,这是“消费返利”运营模式的原始模式。 2.层级发展型返利。网站不是以通过网络商品交易实现盈利为基本模式和根本目的,而是通过收取数额不等的会员费、加盟费和代理费吸收上下层级关系的会员、联盟商家和代理商,并主要根据其发展下级的数量以及所谓销售推广业绩,计算并给付其报酬,实现牟利目的。 3.资本运作型返利。网站不是以通过网络商品交易实现盈利为基本模式和根本目的,而是主要以所谓的“时间价值论”、“消费资本论”为理论基础,通过发展不特定对象的会员、联盟商家和代理商并吸收其上交的营业额提出作为所谓广告费、佣金、拿前期加入者上交的资金支付后期加入者的高额回报,以吸收更多人参与、牟取更大的利益。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导致大量虚构消费滋生。 五、高额返利运营模式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专家分析认为,高额返利运营模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以下四种违法行为: 一、涉嫌消费欺诈和合同诈骗行为 消费返利网站及其合作商家、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开展促销让利过程中,可能虚抬交易标的原价或者对标的进行虚假标注、虚假宣传,以此产生的额外利润抵扣消费返利金额,从而构成消费欺诈行为。部分会员消费者在追求高额返利的过程中,往往进行非理性消费,消费完成后容易产生纠纷。在排队型、推延型的返利模式中,会员返利的金额和时间基本都取决于返利网站的日经营额、会员加入人数、会员消费金额、联盟商家上交提成、符合分红返利的会员数等条件决定,但这些条件几乎全部由返利网站本身控制掌握并自行公布,很容易被返利网站所人为操纵、干预和变更,基本上无法保障其信息披露使用的真实性,具有潜在的欺诈诈骗风险。 二、涉嫌传销行为 在层级发展型为主的所谓消费返利模式中,返利网站的开办者通过要求会员及加入者直接缴纳所谓的会员费、代理费、加盟费或者认购一定金额的商品,获得发展下线会员并获取报酬的资格,已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及其下线会员的推广业绩为标准进行分级复试计酬,实质上已构成传销行为,在“消费返利”口号的掩饰和网络传播环境下,其危害性和影响面更远远超过传统传销行为。 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集资行为 在资本运作型为主的所谓消费返利模式中,多数参与者在高利润的诱惑下,交易的目的已经改变了“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初衷,从而涌现出大量以投资、盈利为目的的虚假交易,进而演变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涉嫌集资诈骗的非法集资行为 一些返利网站及其代理商明知道不可能无穷尽地发展会员和推广业绩,仍向社会公众大量吸纳投资,骗取资金;或者在非法获取资金后卷款逃跑;或者故意制作假账、销毁账目、制造崩盘倒闭假象以逃避返还资金和支付报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能因此而涉嫌集资诈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