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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15-06-02 16:53:00  来源:  责任编辑:邱东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清流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清流县社科联)。本会的英文译名为QINGLIU   ASSOCIATION   OF SOCIAL SCIENCE  SOCIETIES,英文缩写为SMASS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清流县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全县性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县社科联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与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调研咨询和社会科学宣传普及工作,在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清流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中,推进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清流县龙城街22幢5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学术研究和调查研究活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和引导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咨询工作,为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提供理论服务,促进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成果的社会化;

  三、开展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以及各种智力开发工作;

  四、依法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所属学术团体开展工作;

  五、反映社会科学界的要求与愿望,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发挥党和政府同社会科学工作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组织开展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和先进学会、县(市)社科联及先进工作者的表彰活动;

  七、编辑出版会刊、社科丛书和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承认本会章程,并申请加入本会的市级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县(市)社科联以及市直企业事业单位的社科联组织,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县(市)社科联受县(市)委领导,业务上本会予以必要指导。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根据本会宗旨制定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二、选派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推荐本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对优秀学术成果、先进学会、先进学会工作者的表彰或奖励;

  五、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学术活动,可以获得本会的帮助;

  六、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

  二、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积极开展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努力提高学术活动的质和效益;

  四、向本会报告工作及学术活动开展情况,推荐科研成果,提供学术资料和学术信。

  五、按时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必须向本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本会有关部门进行审计检查,办理有关手续,即可退会。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若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对社会造成危害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连续十二个月不按其团体宗旨开展活动,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可视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清流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由会员推选和特邀办法产生。其职责是:

  一、审议和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五、讨论和批准应由代表大会认可的各种事项。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由会议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本会的执行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听取工作汇报,制定工作计划。委员会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本会设置适当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的拨款;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会员和其它社会组织、个人的捐赠。

  第十六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规定,并根据自身的任务和特点,鼓励所属学术团体举办有利于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各类事(企)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清流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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