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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过户时车子自燃 新老车主谁埋单?
2017-02-04 09:36:00  来源:  责任编辑:邱东莲  

  买二手车最怕什么?一是怕买到事故车,二是怕车主对车况有所隐瞒,不管遇到哪一个,对于新车主都可能后患无穷。这不,市民张先生就遇上一件麻烦事,在交了2万元定金后,他将车开走试驾,结果非常满意,随即与二手车老板签订了买卖合同。可就在他排队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放在停车场的车突然自燃了,损失较大。合同签了,还没过户,这时发生的损失该由谁埋单?

  办过户时车辆自燃

  意外发生在去年9月的一天上午。王某是二手车市场的老板,张某在二手车市场看上一辆雪佛兰汽车,鉴于对二手车品质的担忧,张某迟迟不敢敲定。王某便主动表示,可以先交2万元定金,把车开走试驾,试驾满意后再交剩余的钱。张某觉得这个主意不错,交了2万元定金后将车子开走试驾。

  张某试驾后觉得很满意,第二天便前往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备办理过户手续,谁知,就在他办理手续的过程中,汽车在停车场发生了自燃,损失较大。

  见状,张某大为恼火,认定王某交给自己的二手车本身是存在问题的,并且故意隐瞒了车辆的真实信息,才导致车辆自燃,执意要求退还定金。但王某认为,双方已签订合同,只是手续没办完,所以这辆车已经与他没关系了,造成的损失也只能由张某自己承担。

  合同签订了,可过户等手续还没办完,这辆自燃的车到底该算谁的?张某、王某为此产生争执,后报警处理。

  并没过户损失谁担

  迈皋桥派出所将案件移交至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调解员接手后发现,本案能否顺利调解成功,焦点主要是两点,一是车辆已经签订买卖合同,是否以过户为标准判定所有权的转移;二是车辆发生自燃是车辆本身的问题还是卖家故意有所隐瞒。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双方已经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只是张某还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买卖合同法》《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汽车是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办理过户登记只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车辆已经交付,张某才是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张某。

  其次,二手车买卖中卖家应该尽到向买方毫不隐瞒车辆信息的义务,包括车辆是不是事故车、是否曾有重大险情发生、车辆自身的性能等,如果故意隐瞒,卖家便存在欺诈消费者的嫌疑,买卖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王某是否对车辆性能有所隐瞒才导致自燃?经鉴定,车辆确实存在关键部位损耗严重,若遇高温等外力因素,可能引发自燃。事发时正值盛夏,停车场的温度很高,所以车辆发生了自燃。面对这样的鉴定结论,王某极力表示自己并没有存在故意隐瞒,自己在收购这辆二手车的时候也存在没有仔细查看车况的疏忽。既然鉴定结果也出来了,自己也有责任,愿意作出让步。张某见王某态度比较好,并且确实也不是故意隐瞒车况,对此也表示理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一次性退还张某所交定金,双方再无纠葛。

  调解员提醒

  本案是机动车买卖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虽然是车辆自燃,但可以引申到很多相关领域。本案涉及的有关车辆买卖是以交付作为转移所有权,还是以办理过户手续作为所有权转移的依据需要加以明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以过户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因此,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

  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致人损害责任该如何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如果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则原车主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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