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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2018-03-22 09:20:28  来源:县扫黑办  责任编辑:邹新根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积极性,请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内容


1.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2.强占各类农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3.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竟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4.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恶势力;


    5.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6.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7.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8.以高薪引诱招募船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9.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10.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方式


群众发现有关涉黑涉恶的线索,可通过以下途经进行举报:


    1、直接拨打110进行举报;


    2、通过拨打清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值班电话5322551进行举报;


    3、通过“清流110”微信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4、通过拨打12389公安举报投诉电话进行举报;


    5、通过电子邮箱qlxz5322551@163.com进行举报;


6、来信至县公安局“扫黑办”举报;


    7、直接到县公安局“扫黑办”当面举报。


8、通过拨打清流县委政法委“扫黑办“电话5338136进行举报;mailto:通过电子邮箱qlshb5338136@163.com通过电子邮箱qlshb5338136@163.com进行举报;来信至清流县委政法委”扫黑办“举报;直接到清流县委政法委”扫黑办“当面举报。


三、奖励标准


清流县公安局专门拿出30万元作为举报奖励基金,对群众提供涉黑涉恶线索,根据不同线索类型、案件性质和发挥作用大小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侦办,属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案件的给予举报人最高50000元奖励;属于涉恶类犯罪集团案件的给予举报人最高10000元奖励;属于普通涉恶类案件的给予500元至5000元奖励。


四、奖励原则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五、受理回告及奖金领取方式


举报信息受理按“谁受理、谁回告”的原则,由清流县公安局“扫黑办”查证反馈。凡经查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由清流县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7日内采取直接领取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奖金。如有特殊情况,举报人可申请其它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保密措施


清流县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严格保密的原则,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举报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清流县公安局

201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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