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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一男子用爷爷留下的鸟铳打猎被逮个正着
2019-07-01 16:26:30  来源: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邹新根  

2018年1月10日,廖某某携带一支猎枪到清流县田源乡一带打猎,被清流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据廖某某交代,猎枪是其爷爷去世后留下的,一直放在家中闲置,后其就拿来打猎了。

经鉴定,廖某某持有的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近日,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廖某某被清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八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支,予以没收。

那么何为“非法持枪”?“非法持枪”的立案标准,以及“非法持枪”有和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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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禁止居民持有猎枪,更不能为了满足口欲而破坏生态环境,猎杀珍稀动物。如因历史原因家中存有猎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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