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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名煤矿工人讨薪4年未果 清流法院果断出手!
2019-09-02 15:24:45  来源:县法院  责任编辑:邹新根  

现如今打工挣钱难,有时如期要到工钱更是难上加难。这不,清流就有19名外来务工的煤矿工人4年讨薪数十次,230余万元的血汗钱却一直要不回来。就在他们再一次陷入困境时,清流法院果断出手,为他们追回拖欠的工资款。

话不多说,赶紧跟随小编一起去看看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案情回顾

19名煤矿工人均来自外省或周边县市,受雇于包工头林某乐。林某乐从2015年开始便拖欠工人的工资款,每人数千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共230万余元。2015年以来,煤矿工人们多次向林某乐催讨工资,也向清流县政府反映拖欠工资问题,但在如何解决此问题上,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讨薪之路陷入僵局。

绿色通道

2019年4月中旬,清流法院灵地法庭受理该系列案件后,第一时间启动了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积极指导农民工们委托诉讼代理人,整理证据材料等应诉基本手续,并于立案后通知被告林某乐到庭先行调解,林某乐表示,其个人暂时没有付款能力,他是从铜陵某公司转包过来的,且发包方清流县某煤矿有限公司尚欠安徽省铜陵某公司工程款。

多地走访

为了厘清林某乐、清流县某煤矿有限公司以及安徽省铜陵某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承办法官黄水根、陈群英先后到清流县某煤矿有限公司、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等地走访调查。 

经过多方调查核实,明确了本系列案涉及的某煤矿建筑安装工程的发包人是清流县某煤矿有限公司,承包人是安徽省铜陵某公司,安徽省铜陵某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后,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林某乐,林某乐和安徽省铜陵某公司是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因此承包人林某乐和被挂靠人安徽省铜陵某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在明确以上事实后,灵地法庭进行了为期2天的庭审,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铜陵某公司仍然表示,其不是以上煤矿工人的实际雇主,与农民工签订欠款协议是林某乐,其只是收取了林某乐的部分管理费。且真正拖欠劳务费的是清流县某煤矿有限公司,其不承担付款责任,不愿意接受调解。

调解成功

为使19名农民工尽早拿到血汗钱,案件承办法官黄水根、赖跃迅、陈群英、陈芳继续做好庭后调解工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清流县某煤矿有限公司早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有相关资质的铜陵某公司,且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已有法院生效裁判进行处理,铜陵某公司提出的真正拖欠劳务费的是清流县某煤矿有限公司的观点不能成立。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并参照劳动部、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出台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铜陵某公司依法应承担19名农民工的工资款付款责任。

在承办案件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劝说下,终于在宣判日当天,双方同意共同协商解决煤矿工人拖欠工资问题,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

1、由铜陵某公司先行支付19位农民工拖欠工资总额的30%,此款在协议签订生效五天内付清;

2、铜陵某公司对林某乐的给付工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若铜陵某公司在申请执行清流县某煤矿有限公司工程款案件中有执行到相关款项,则该款项应优先支付林某乐欠付19名农民工剩余劳务款项。

法官提醒

农民工在维权“讨薪”时要注意三点:

有据、及时、合法

要尽力做到有据。

俗话说,“口为空,笔为宗”。很多农民工外出务工不签订劳务合同,出现纠纷后缺乏举证能力,容易导致在维护合法权益过程中遭遇障碍;

要及时追偿。在务工期间遇到工资拖欠,一定要及时追偿,间隔时间过长会导致追偿困难,也给执行带来一定的难度;

要合法维权。广大农民工要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法律援助、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切忌在维权过程中采取过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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