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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改革发展同行与时代前进同步
2019-11-11 10:01:43 记者 郑昭 来源:  责任编辑:邱东莲  

40年砥砺奋进,40年沧桑巨变。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坚定步伐和民主法治的铿锵足音,40年来,在历届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工作中与改革同行,与时代同步,在保障我省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立法护航,改革发展于法有据

1979年,改革开放刚刚起步。当年12月,刚刚选举产生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就表决通过了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福建省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办法》,迈出了我省地方立法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第一步。

2002年6月,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同志专程到武平县调研林改工作,作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那样从山下转向山上”“林改的方向是对的,关键是要脚踏实地向前推进,让老百姓真正受益”等重要指示。

为实现林改有法可依,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并出台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2009年,制定了林权登记条例,该条例作为全国首部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的地方性法规,对福建乃至全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省人大常委会积极行使地方立法职权,一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福建改革和发展的法规应运而生。

旅游条例规定国家所有的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有偿出让给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渔港和渔业船舶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规定民间资本可以投资建设渔港;招投标条例率先创设了招投标代理机构比选、示范文本备案以及中标候选人排序等制度。

福建与台湾具有独特的“五缘”优势,在海峡两岸交流合作中作用特殊,为促进闽台经济交往,一批涉台法规先后出台。

1994年出台的福建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扩展了投资主体,开放了投资范围;2009年通过的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并在台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等方面作了创新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进入深水区。省人大常委会始终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的重大改革决策,依法行使职权,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制定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为全面推进自贸试验区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制定全国首个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以法规形式推动“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工作机制固化;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多次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最长为180天;制定行政执法条例,明确禁止“钓鱼执法”“以罚代管”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为……

40年来,我省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两翼齐飞,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平稳有序,实现了法治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监督助推,改革发展动力强劲

1983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情况的报告。此后,经济体制、农村税费、集体林权制度、经济发展方式……这些事关改革发展大局的问题,就始终在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重点列表上。人大监督成为助推我省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的动力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就加快福建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省人大常委会主动作为,通过有效监督推动贯彻新发展理念,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在2014年首次实现全口径预算审查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了政府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积极推进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工作,开展林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迈出了探索深化财政预算监督的新步伐。

面对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新特征、新规律、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对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邮政法及我省邮政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听取和审议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情况报告,在常委会的推动下,我省现代物流业增加值和质量效益不断提升,逐步成为我省新兴主导产业。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的明确宣示,新一轮改革大潮正风起云涌。

省人大常委会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省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以滚石上山不松劲的精神,坚持正确有效监督,推进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确保革命老区苏区如期脱贫奔小康的重要指示精神,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专题调研,并对2018年开展的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执法检查进行“回头看”,常委会将修改《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及时启动立法程序。

平潭开放开发“不是百年一遇而是千年一遇”,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为平潭发展擘画了蓝图。省人大常委会对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和关于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推动政府积极探索深化闽台融合发展新途径,促进自贸试验区和综合实验区加快发展。

积极推进对财政预算的联网监督工作;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机制;有针对性地对200多部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40年来,根据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需要,常委会找准切入点,监督有威有为,推动我省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发展。

重大决定保障,改革发展有序推进

1998年8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依法治省的决议。决议的通过标志着我省各项事业将沿着法治的轨道,步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助力改革发展在高质量轨道上运行。

——1982年至1984年,我省连续3年出现财政赤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作出《关于1985、1986年我省财政不留赤字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当年我省财政就实现赤字“脱帽”,并略有结余。

——4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七次作出开展五年法治宣传教育以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宪法的决定。

——2018年,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履新不久,就紧锣密鼓地在三个月内作出《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的决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决议》,第一时间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常委会还及时审议通过《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保障我省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40年的探索、40年的奋斗、40年的积累,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已走过千山万水,但仍需跋山涉水。在新的起点上回顾地方人大与改革同行的历史,我们心中更多了一分坚定,多了一分从容。

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是一场接力跑,我们有信心一棒接着一棒跑下去,完成新时代赋予的新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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