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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均为单身青年女性!永安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诈骗案
2019-11-27 14:54:47  来源:  责任编辑:吴建平  

对于部分人来说,婚恋网站是不错的交友平台,但其中也充斥着不少的风险,近日,永安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诈骗案,受害人均为单身的青年女性,被骗金额最高达11万元!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我们去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被告人苏某炼以月工资人民币5000元先后雇佣自己的堂弟苏某明和老乡苏某锋,三人于同年11月13日至26日期间共同到永安市青水乡炉某村实施电信诈骗。

其中被告人苏某炼负责租房、日常生活管理、搭建虚假赌博网站并冒充网站客服人员、调整网站后台设置等;被告人苏某明、苏某锋负责在婚恋网等网站使用虚假身份注册,以交友名义选取单身女性被害人并取得对方信任后,通过后台操作自行搭建的虚假赌博网站数据,在被害人错误以为该赌博网站存在系统漏洞有利可图时,诱使被害人将钱款充值到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内。

一开始,被害人按被告人苏某明、苏某锋的建议进行小额充值下注时,被告人苏某炼会把提现金额转给被害人,以此让尝到甜头的被害人投入更多的资金参与充值下注。

可当被害人投入大笔资金参与下注后,各被告人却通过拒绝被害人提现要求,或关闭赌博网站的方式,非法占有钱款。经统计,被告人苏某炼、苏某明、苏某锋采用上述方法先后骗取周某、陆某、李某琼等6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20498元。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苏某炼、苏某明、苏某锋在永安市青水乡炉某村被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苏某炼处扣押3张银行卡并冻结诈骗款人民币141241.21元。

各被告人指认作案窝点

被告人搭建的虚假赌博网站平台

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现场被扣押的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炼、苏某明、苏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某明、苏某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炼、苏某明、苏某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锋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结合各自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苏某炼、苏某明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苏某锋减轻处罚。

据此,永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苏某炼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苏某锋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向各被告人追缴其余违法所得,与依法冻结的银行卡内钱款,一并发还各被害人。依法扣押的手机11部、充值卡175张、无线路由器4台、笔记本电脑2台等,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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