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道禁采区非法采砂并对外销售,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也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和沿岸生态环境。2021年1月15日,清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兰某辉非法采矿罪一案,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和各乡镇河长办工作人员共30余人受邀旁听庭审。 2018年1月2日,清流县嵩溪镇某村委会与村民马某龙签订了《河道清理合同书》,约定由马某龙负责清理该村河道,清理出的砂石归马某龙处理,马某龙每年向村委会缴纳1.5万元管理费。 2018年3月25日,马某龙私下与被告人兰某辉签订协议,将河道清淤工程全部转让给兰某辉。被告人兰某辉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底完成采砂设备安装工作,开始采砂并出售。2018.7、8月因被嵩溪镇工作人员阻止,停止了采砂。2019年2、3月被告人兰某辉将原来采出放在空地上的砂石拿来洗砂,并继续出售,非法采砂总的销售金额为88365元。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兰某辉被清流县水利局行政处罚3万元,并已缴纳到位。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兰某辉到清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然而,等待兰某的不仅是行政处罚!!! 清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兰某辉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止开采区实施了非法采砂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量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兰某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兰某辉退缴的违法所得88,365元,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嵩溪镇某村委会将被列为禁采区的河段约定由马某龙负责清理的问题,案件宣判后,该院向嵩溪某村委会发出清法建(2021)3号司法建议,建议该村: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带头遵纪守法,切实提高法治意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二、加强河道巡查力度,落实河长制,对本辖区范围内河道非法采砂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依法制止并上报非法采砂行为及线索;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宣传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典型案例,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法官提醒:河道采砂活动并非是禁止性活动,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证件,在许可的范围内采砂,并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的,其行为受法律保护。如果贪图个人私利,无视法律规定,私自开采砂石,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