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县城监大队在文化街查处一起未经审批擅自占用人行道堆放装修垃圾的违法行为。
执法队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强调其违法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并对其进行相关法治宣传。通过宣传教育,黄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相关处置工作。根据《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行为人保证今后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并自行清理处置该处装修垃圾。
“大部分居民没有意识到擅自占用人行道的危害,习惯将一些垃圾、杂物堆放到道路两侧。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市容市貌,还会影响交通。”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要求,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加工生产、兜售物品、维修清洗车辆或者堆放、晾晒物品。部分市民确实有需要临时占道时,定要事先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审批要求执行。 |
闽公网安备35042302000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