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新办〔2009〕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省直各有关部门、福建日报报业集团、省广播影视集团:
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5年9月25日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及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就申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备案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各地、各单位严格遵守。
一、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基本规定
《规定》所称的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根据《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一类新闻网站);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二类新闻网站);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三类新闻网站)。
根据《规定》,设立第一类、第二类的我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通过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设立第三类的我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初审和转报工作。
二、申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条件
(一)第一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申报条件
1、省直属新闻单位、福州市直属新闻单位,或根据我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特批申报的设区市直属新闻单位;
2、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3、有20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4、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来源合法的资金。
(二)第二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申报条件
1、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2、有30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其中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3、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4、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第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申报条件
1、县级经上新闻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党委和人民政府主办的网站);
2、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3、有5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其中有2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4、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来源合法的资金。
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原则上各县(市、区)只批准设立一个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事项,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并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审批。
三、申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所需材料
(一)第一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申报材料
1、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的申请报告(省直新闻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转报意见,非省直新闻单位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转报意见);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3、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非省直新闻单位还应提交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申报的有关会议文件或纪要);
4、网站工作人员名单和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5、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6、填写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第二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申报材料
1、向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交的申请报告;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3、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4、网站工作人员名单和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5、法人资格证明;
6、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转载新闻信息的书面协议;
7、填写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第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申报材料
1、向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交的申请报告(省直新闻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转报意见,非省直新闻单位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转报意见);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3、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4、网站工作人员名单和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5、新闻单位应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非新闻单位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6、填写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四、申报、审核和审批流程
1、申报单位应依申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不同类别提供上述规定的申报材料。
2、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自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派员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评估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考察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考察报告,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3、根据申报材料和考察报告,申报一、二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报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20日内向转报单位作出同意备案的批复,并向申报单位颁发《福建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证》。不同意转报或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范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转报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办网谁管网和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和地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1、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对全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2、按照谁转报谁负责的原则,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分别负责对所属单位、属地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日常具体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并将责任人的联系方式报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责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上报。责任人必须保持通信联系畅通,及时接受并执行监管部门的有关指令(并对涉密指令信息负保密责任),确保网上出现的问题能够快速得到处置。对拒不执行监管部门指令或处置不力的新闻网站,监管部门有权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或撤消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毒品走私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在发生变更后的一周内参照申报流程向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上报变更申请。三类新闻网站经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同意后换发《福建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证》;一、二类新闻网站由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转报并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同意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参照申报流程向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分别负责对所属单位、属地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不按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业务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2009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