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号)
闽政法〔2014〕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附: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执法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
附:
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执法依据
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性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据: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5〕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