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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执法依据的通告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编辑:邱东莲   2016-01-28 10:24:00      字体:

(第39号)

闽政法〔2014〕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附: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执法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

附:

  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执法依据

  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性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据: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5〕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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