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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2020-02-12 16:10:37  来源:  责任编辑:吴建平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扩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强化我县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2020年1月25日(春节)后到清流县的非清流县户籍人口(含在清流县购房但户籍未迁入的人员)必须在返回后24小时内主动向当地派出所或通过扫描“入明人员信息登记”二维码(二维码附后)申报、登记。已经入清的流动人口要求在本《通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派出所进行补充登记。

二、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际在我县居住的流动人口(含乡镇到城区租赁房屋的人员),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做好人员信息采集和申报工作。居住在用工单位宿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东负责(房东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须指定专人管理);投靠亲友居住的,由被投靠的户主负责。

三、流动人口、用工单位负责人、房东信息采集申报方式:1.通过微信扫描“入明人员信息登记”二维码进行自主申报和提前登记;2.网上申报:通过微信关注“福建治安便民”公众号,依次点击办事大厅→治安户政业务办理→居住证业务→居住登记。要求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四、疫情期间,凡从外省返回清流县的流动人口,用工单位或房东必须立即向属地派出所报告,还要立即向居住地的村(居)报告,信息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地址或服务处所、来清流县时间、来清流县交通方式、联系电话及随行人员等要素。

五、凡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入清人员,一律集中到龙津国际大酒店自费隔离观察14天(从入清之日算起,下同);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入清人员,在清有居所的,一律实施居家隔离观察14天,在清无居所的,一律集中到龙津国际大酒店自费隔离观察14天。严禁居家观察人员和共同居住人员擅自探访、接客或外出,要认真落实三个“严禁”(严禁聚餐、聚会、聚集)要求,做到既隔人也隔户。用工单位或房东要督促其执行到位。

六、外省在清流县的务工、经商、就业、就学的人员,春节期间未离开清流县的,用工单位或房东要逐一电话劝告,不要随意离开清流县。

七、用工单位和出租房屋房东要掌握用工人员或租户的身体状况,一旦发现有发热、呼吸道不适等症状人员,立即报告村(居)。流动人口凡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报告用工单位负责人或房东,及时到定点发热门诊就诊。

八、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及疫情管理有关规定,从快、从重处理。

特此通告。

清流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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