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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人口与人民生活第四章计划生育第四节晚婚晚育
        2010-11-24 15:34:00        字体显示:

  解放初期,沿袭旧俗,男女结婚一般为女16周岁,男18周岁。1953年《婚姻法》实施后,规定男子22周岁、女子20周岁为法定结婚年龄,早婚现象有所减少。1963年起,清流开始提倡晚婚。1973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城镇男28周岁、女25周岁为晚婚年龄。当年,529对结婚夫妇平均年龄男26.4岁、女23.9岁,晚婚率达81.2%。此后,全县的晚婚率多在50%以上。1978年,全县初婚人数593人,晚婚人数444人,晚婚率达74.87%。1983年后,又规定无论城镇、农村均按新婚姻法法宝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者为晚婚,并在福利方面给予照顾。但晚婚率却大幅度下降,当年全县初婚人数565人,晚婚人数197人,晚婚率为33.98%。此后,全县晚婚率均在30%左右。1975~1990年,全县初婚人数11954人,晚婚人数5111人,平均晚婚率为42.76%,1990年,全县初婚人数788人,晚婚人数269人,晚婚率为34014%。其中,城镇女性初毁294人,23岁以上的95人,占7.82%;农村女性初婚494人,23岁以上的172人,占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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